《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4-17052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19 16:38:22

文号:松政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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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4/18/art_1229426983_2518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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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委领导重要批示,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制定《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松阳地处浙西南山区,生态环境良好,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我县民众拥有较高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并积极参与各种保护活动。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拦网、兽夹、猎枪、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我县的野生动物资源。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县人民政府2017年发布了2017年第7号通告,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等内容,但未划定禁猎区。2017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1次修正和1次修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同时新型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工具不断涌现,急需对原通告进行完善和修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我县实际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相关内容。

通过对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相关内容的设定,能够进一步完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定性依据,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势头,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好我县的绿水青山。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5.《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我县有哪些禁猎区?

浙江松阳松阴溪省级湿地公园、浙江松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松阳马鞍山省级森林公园、箬寮—安岱后省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

2.禁猎期是什么时候?

我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3.哪些陆生野生动物是禁止猎捕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4、禁止使用哪些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

5、禁止使用哪些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6.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会受到何种处罚?

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遇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同时有权向县公安部门或者县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举报,同时注意在举报过程中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举报电话:110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毛仙龙

咨询方式:1396707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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