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4-170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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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文号: | 松政通〔202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1.浙江松阳松阴溪省级湿地公园;
2.浙江松阳卯山国家森林公园;
3.松阳马鞍山省级森林公园;
4.箬寮—安岱后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本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二、禁猎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其他禁止行为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活动。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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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黑章).pdf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