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松政复〔2023〕26号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贵,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30887557642)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等问题进行调查,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其次,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产品图片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网页宣传为龙井茶,却使用 GB/T14456.3的执行标准,无法对产品的真实属性进行判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告知该款茶叶是新昌县某茶厂购进,属于大佛龙井,使用执行标准 GB/T14456.3 并无错误,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表示难以信服。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执法部门,并未重视举报问题,执法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格,监管严重缺失,履职不尽责,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商家继续做违法经营销售,存在庸政懒政的嫌疑,属于失职渎职,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3年3月4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浙江某公司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价格为26元的“〈罐装〉开园头采明前特级AAA高端龙井茶茶叶碎片豆香味高碎绿茶 〈皇上皇天花板龙井茶〉半斤一罐装”,实际支付26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以次充好,使用执行标准错误,其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不属于明前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3年3月8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30887557642)。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当月16日对浙江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拼多多某店铺确系由该公司开设。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3年3月4日卖给申请人的产品是该公司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使用执行标准GB/T14456.3并无错误,且该产品标签上已标注了生产日期等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涉案商品页面也已明确标示销售的该款茶叶是特级龙井茶的碎茶,并不是特级龙井茶,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索证索票和出厂检验报告。经核查,2023年清明是4月5日,该公司购进茶叶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6日,确系为清明前。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你关于浙江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茶叶的相关举报,经现场核查:一、商家销售的该款茶叶是特级龙井茶的碎茶,并不是特级龙井茶。二、明前茶是指清明节前采制的茶叶。三、该款茶叶是新昌县某茶厂购进,属于大佛龙井,使用执行标准GB/T14456.3并无错误,且当事人能提供索证索票和出厂检验报告,且该款茶叶在产品外包装上张贴了标签,标签上标注了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4日,申请人从网络平台向浙江某公司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价格为26元的“〈罐装〉开园头采明前特级AAA高端龙井茶茶叶碎片豆香味高碎绿茶〈皇上皇天花板龙井茶〉半斤一罐装”,实际支付26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以次充好,使用执行标准错误,其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不属于明前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3年3月8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31124002023030887557642)。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当月16日对浙江某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3年3月4日卖给申请人的产品是该公司从新昌县某茶厂购进,使用执行标准为GB/T14456.3。该产品标签上已标注了生产日期等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涉案商品页面也已明确标示销售的该款茶叶是特级龙井茶的碎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该公司购进茶叶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6日,为2023年清明前日期生产。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网购详情页面截图、被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截图、涉案产品订单截图、涉案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及随附的截图、现场笔录、涉案产品订单截图、涉案产品及其包装袋购进记录、检测报告及供货商证明材料、百度网页2023年4月年历、浙江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情形,亦未发现其他违法情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