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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4-168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20
文号: 松政通〔2024〕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0-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时间: 2024-03-27 16:45:28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叶倩雯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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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护航现代化“田园松阳”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松阳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2024年3月20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所有林区及林缘外10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二、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六项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上坟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灰、炼山、烧田坎草、焚烧垃圾、动火作业等;

(四)严禁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烧山狩猎、烧野蜂窝;

(六)严禁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派员严防严守。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将予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或110)

六、本通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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