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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4-168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19
文号: 松政办发〔2024〕1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03-27 15:42:49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叶倩雯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3/28/art_1229360663_2516478.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3/28/art_1229360663_2516506.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工业经济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切实解决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类处置

根据工业企业违法用地的时间节点及违法建设情况,将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区分以下三类情形:

(一)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合法工业用地,但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审批的违法建筑。

(二)2009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违法用地及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审批的违法建筑。

(三)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违法用地及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审批的违法建筑。

二、本意见施行前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条件和程序

(一)办理条件

经工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属于低效工业用地清理腾退范围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意见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

1.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2.不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经整改后,能够符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要求的项目。

上述项目在本意见施行前,符合国土空间、产业发展规划等,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委托质量监督、无施工许可、未经规划核实及擅自交付使用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均属本意见划定的违法建设处理范围。

(二)办理程序

1.联合审查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现状图和总平面图),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发改、经商、资规、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评估整改意见(附件1)。经企业整改到位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组织发改、经商、资规、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到现场核实,形成现场办公意见(附件2),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依据。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查时,对补办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六)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七)经消防部门验收、抽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行政处罚程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将涉嫌违法建设情形书面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

3.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现场办公意见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筑图等材料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已全部完成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再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4.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施工,经对已建部分的可靠性鉴定合格后,给予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主体结构已完工的建设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5.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

上述程序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属于不再补办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建筑可靠性鉴定和消防安全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松阳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附件2)。

6.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

经上述程序处理后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已补办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属于多部门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提供《松阳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附件2)。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材料以及其他法定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松阳县“三改一拆”范围,经县“三改一拆”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相应证据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按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补办申请

经工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擅自改变工业用途、不属于低效工业用地清理腾退范围的工业企业,在违法用地已确认、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企业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报告、总平面图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联合踏勘

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发改、经商、资规、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到现场踏勘,在《松阳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若涉及违法建筑须整改的,申报企业对照书面意见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办理后续手续。涉及保留的建(构)筑物回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协议出让

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企业提交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条件等有关前置审批文件,并按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后,拟定再开发地块协议出让方案,提交县规划和国土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经集体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收缴土地出让金。

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产权证办理按本意见第二条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办理。

四、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及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一)补办申请

经工业主管部门确认,未擅自改变工业用途、不属于低效工业用地清理腾退范围的工业企业,在违法用地已确认、土地征收已报批的前置条件下,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筑物估价报告、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消防安全报告等材料,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联合踏勘

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发改、经商、资规、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到现场踏勘,形成现场办公意见,现场办公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办理依据。若涉及违法建筑需整改的,由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照现场办公意见组织企业完成整改后,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后续手续。

(三)公开出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的函告,出具规划条件,编制供地方案,报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依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出让。

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产权证办理按本意见第二条合法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程序办理。。

五、本意见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松阳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评估意见表

2.松阳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

3.松阳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松阳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评估意见表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现场踏勘

评估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县发改局

意  见


县经济商务局

意  见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意  见


县建设局

意  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意  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

意  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  见


其他单位

(若有)

意  见


企业需提交资料:现状图、总平面图。企业委托从事违法建筑结构鉴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结构检测、钢结构检测和地基基础检测资质。


附件2

松阳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合踏勘

办公意见


(工业企业名称)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违法建筑面积       ㎡(分别为 ×× ㎡,×× ㎡),违法行为已处罚到位,建筑可靠性鉴定符合使用要求,消防安全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县发改局

意  见


县经济商务局

意  见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意  见


县建设局

意  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意  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

意 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  见


其他单位

(若有)

意  见


附件3

松阳县城镇低效用地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

申请审批表

单位:平方米

项目概况

上图入库图斑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再开发实施主体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发模式

(自行/联合)属联合再开发的,需提供联合开发协议书,明确各成员的投资比例构成及完成后的土地、房屋产权分割等情况。

改造前相关情况

原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总用地面积


合法用地面积


违法用地面积


违法用地及地上建筑处置情况说明

违法时间


违法建筑面积


土地处罚文号


违法建筑类型

(永久建筑/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
处置方式

(已拆除/未拆除/保留)

其他说明








总用地面积


其中新增零星用地


总建筑面积


其中新增零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建设用地/农用地/
未利用地)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需办理征收面积


改造方式

(新建、拆后重建、提高容积率、综合提升、分割)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自筹资金)

改造类型

(旧厂矿改造、旧城镇改造、

旧村庄改造、其他)

总投资额

万元

开发用途

(住宅、工业、商服等)

供地方式

(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

其他说明


再开发

实施主体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县发改局(涉及市场主体再开发)或县经济商务局(涉及工业项目自行再开发)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县建设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其他有关部门

(若有)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表由再开发实施主体填写,经各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2.本表数据为再开发实施主体申报的初始信息,具体以各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为准。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章.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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