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要求,2024年继续在全县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做好养殖台账和养殖档案保管;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压实兽药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 GSP),确保经营环节“卖好药”。
1.原料药。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是否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
2.兽用处方药。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留存兽医处方笺。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扩大“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包装上二维码的真伪。
(二)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夯实养殖者安全、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用药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安全用药规定,确保“用好药、少用药”。
1.兽药采购。重点检查兽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发现问题要倒追经营生产源头。
2.用药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如实、完整填写《松阳县畜禽养殖场生产档案》。
3.兽药残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发现使用“禁用药”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质量安全。届时我局会安排人员进行抽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配合。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3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4年8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对标工作任务分类、分批逐项集中排查。通过下乡走访、以案释法等方式对兽药经营、养殖主体开展宣传告知。加强对主体的培训教育,全面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平台移交有关材料。
(三)抽查检查阶段(2024年9月1日—10月30日)。将抽查部分饲料兽药经营和使用主体,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技术服务。各乡镇(街道)应积极主动对接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我局将结合“两化”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帮助解决各地在实施专项整治中的问题,指导基层安全规范用药和科学实施养殖“减抗”。
(三)强化线索征集。鼓励饲料、兽药、养殖从业人员真实反映违法违规线索,推动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若有相关问题线索或投诉举报可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人:何徐艳;联系电话:057*******19。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 年3月 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