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8_1/2024-1664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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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文号: | 松卫〔2024〕1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7-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丽卫〔2023〕11号,结合松阳实际,特制定《松阳县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教育局
2024年3月11日
松阳县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广大家庭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21〕15号)、《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丽卫〔2023〕111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松委办发〔2023〕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托育机构。
凡符合我县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办托规范、安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且承诺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年收费不高于松阳县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半日托收费标准不超过全日托的60%;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的,年收费不高于松阳县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或不高于县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收费标准。
二、补助方式
(一)托育机构。
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并认定(具体见《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每年9月初向备案的县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包括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县卫生健康局每月或每季收集托育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并适时对托育机构每月上报的人数进行核定,审核公示后按实补助。
(二)幼儿园托班。
符合条件、单独开设托班并在浙有善育系统备案的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补助在每年9月初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运营补助每年可以分3次向县卫健局提出申请,上半年以3月底实际招生数为准,下半年以9月底实际招生数为准,暑假以7月底、8月初实际招生数为准,由县卫健局组织县教育局、妇幼保健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单位人员进行审核,并不定期开展一年不少于三次的现场核实,审核公示后按实补助。
公办幼儿园相关经费由县教育局按实拨付。
以上运营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集中拨付一次;建设补助资金经审核后分二期进行拨付,第一年拨付总补助金额的50%,剩余补助资金第二年拨付。
三、补助标准
(一)托育机构。
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2000元建设补助。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新增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该补助标准与当地已有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享受。
公办幼儿园托班实际入托婴幼儿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保育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教职工待遇标准予以保障。
(三)其他事项。
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不再享受建设补助);
3.因举办主体变更、未按要求提供托育服务被主管部门撤销或注销备案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享受重新备案前的运营补助);
4.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不再享受建设补助)。
四、申请材料
建设补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建设方案、装修合同、过程性及建设前后对比照片或视频(工程相机),竣工验收报告、正规发票、建设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单位备案审核情况等,所有佐证材料经手人和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运行补助:资金补助申请表、正规发票、3周岁以下婴幼儿实际入托名单(包括家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等),所有佐证材料经手人和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五、资金申报及来源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卫健局每年10月底前审核汇总前一年相关补助经费,汇总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次年预算申请,县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卫健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到位。
六、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年,在承诺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政府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除外),退回建设补助资金。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有下列行为的,县卫生健康局或县教育局直接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共同负责。
本办法从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松阳县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松阳县普惠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3.松阳县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松阳县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建设项目资金
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房屋产权情况 (1.自有土地或房屋; 2.租赁房屋; 3.其他) | 占地面积/人均面积(M²) | |||
建筑面积 (M²)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
职工总人数 | 备案托班数 | 新增托位数 | |||
备案时间 | 总投资金额 (万元) |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第一年 | 第二年 | |||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
承诺人(签字): |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注:托育机构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幼儿园托班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共同审核。
附件2
松阳县普惠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托育机构名称 | 占地面积 (M²) | 建筑面积 (M²) |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职工总人数 | ||||||||||
备案托班数 | 备案托位数 | 上一年度考核 得分 | ||||||||||
1-12月每月 实际入托人数 | 1 |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注:托育机构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
附件3
松阳县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托育机构名称 | 占地面积 (M²) | 建筑面积 (M²) |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职工总人数 | |||||
备案托班数 | 备案托位数 | 上一年度考核 得分 | |||||
实际入托人数 | 上半年度(5个月) | 暑假班 | 下半年度(5个月) | ||||
7 | 8 |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年度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审核意见 |
卫健局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教育局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
注:幼儿园托班由县卫健局和教育局共同审核。
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
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21〕15号)、《松阳县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20〕57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 均衡发展的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松委办发〔2023〕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一)托育机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备案县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当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行为等相关记录;
2.同意与县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能保障托育活动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并签订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5.按照《松阳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
(二)幼儿园托班。
由县教育局认定的符合条件并单独开设托班的幼儿园。
二、申报材料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供:
1.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二)幼儿园托班需提供:
1.普惠性幼儿园托班申报书;
2.从业人员(教师、保育员等)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明细表;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审核
(一)托育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组织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县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
(二)幼儿园办托班。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向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并在浙有善育系统进行申报,经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共同审核后予以认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幼儿园办托班的申报书和承诺书统一按附件1和附件3填报。
本办法从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3.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附件1
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_________:
本机构已完成托育机构注册、备案,按照《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 分,根据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符合相关要求,特向您单位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电话: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松阳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机构名称(盖章): 评分时间: 年 月 日
指 标 | 分值 | 评 分 方 法 | 评分情况 | 得分 |
一、登记备案 | 5 | 1.在登记机关注册,在卫生健康局备案,且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包含班型和托位数等)得3分。 2.发生变更事项时,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得2分。 | ||
二、收托管理 | 17 | 1.招收婴幼儿年龄在3周岁以下(以当年8月31为时间截点,未满3周岁的不具备入幼儿园条件的婴幼儿)得3分。 2.入托人数和年龄不超过机构备案编班类型和托位数得3分。 3.留存相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得1分。 4.将机构基本信息及日常托育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省婴幼儿智慧托育平台得4分。 5.新生入园有入园体检(或有近半年在辖区儿保的健康检查)得2分。 6.缺勤进行登记并追踪原因得2分。 7.建立并实施家长联系制度得2分。 | ||
三、保育管理 | 15 | 1.规范开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得4分。 2.科学制定食谱,提供健康、营养和安全的膳食得3分。 3.周计划及一日生活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酌情调整)得3分。 4.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无安排不适宜活动(如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活动)得2分。 5.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得3分。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育行为(如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 ||
四、安全管理 | 15 | 1.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监控全覆盖并按家庭要求开放,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得3分。 2.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了解避险逃生的基本方法得3分。 3.场地设施和室内布置不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得5分。 4.不存在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和可能性得2分。 5.提供食品的机构将食品留样48小时得2分。 6.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过期一个扣2分。 7.发生机构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一起扣4分;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一起扣8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 ||
五、人员管理 | 17 | 1.从业人员不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情况得2分。 2.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得3分。 3.配备专(兼)职保健员得2分。 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得3分。 5.从业人员接受过上岗培训,进行职后培训得3分。 6.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得2分。 7.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得2分。 | ||
六、管理制度 | 5 | 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安全责任制、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用药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 ||
七、传染病防控 | 8 | 1.消毒场所、频次、消毒剂使用科学、准确得2分。 2.全区域设施(包括保健室、活动室、睡眠区、用餐区、卫生间、游戏区等)消毒,消毒通风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3.设置保健室和临时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得3分。 | ||
八、场地设施 | 8 | 不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 ||
九、收费管理 | 6 | 1.年收费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得2分。 2.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方式得2分。 3.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合同,双方合同对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扣付方式、退款条件和方式、民事责任等进行约定得2分。 4.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查实其它违规收费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 ||
十、其它工作 | 4 | 根据各类未及时完成的工作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工作、专项督导、信访投诉、会议活动、日常检查、档案工作等),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
负责人: 评分人员:
松阳县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松阳县教育局 松阳县卫健局:
本机构已了解托育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按托育建设要求单独开设托班,承诺收费不高于我县普惠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取),同时承诺提供同地段、同品质的托育服务。
3.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正式发票收据。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不以托育服务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4.丰富托育服务内容,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等,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积极组织或参加志愿团为家长或群众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活动。
5.主动配合财政、发改、教育、卫健、消防、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决不弄虚作假,严格按实际收托情况申请托育补助。保证及时准确上报托育服务数据和信息,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6.如存在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的;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注销托育部备案并取消所有补助。
7.承诺本次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