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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2-28 11:11:02 来源:松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点击数:

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政令第〔58〕号《丽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按以上精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我县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我县2022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详见附件3)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详见附件3)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我县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详见附件3)

五、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详见附件4)

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八、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烈属每人每月3291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774元,病故军人遗属2561元。(详见附件5)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详见附件5)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详见附件5)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详见附件5)

(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详见附件5)

九、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松阳县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3: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一)

附件4: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二)

附件5: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松阳县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标准

一级

因战

131215

因公

123604

因病

116164

二级

因战

117314

因公

110043

因病

101966

三级

因战

102826

因公

96086

因病

87989

四级

因战

87199

因公

77382

因病

70002

五级

因战

69732

因公

62368

因病

55296

六级

因战

55815

因公

50968

因病

43178

七级

因战

42608

因公

37180

八级

因战

31090

因公

27182

九级

因战

24871

因公

21164

十级

因战

19060

因公

16374

附件3: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一)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       别

标准

烈士遗属

4521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0534

病故军人遗属

35874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25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2539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6842

附件4:松阳县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二)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       别

标准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

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12480

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9120

附件5: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属       别

标准

抗日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25800

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

25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

2497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630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0080

烈士遗属

394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

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

8280

松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4年2月19日

附件6政策解读: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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