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6412_6/2024-08388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2-22 10:22:07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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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防范单位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有效防范单位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规定,明确要求财政和单位公款存放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为了落实上述规定,我县2015年制定了《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业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完善。《实施方案》施行以来,对于健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上级财政部门对原有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适应上级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特制定了《松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2.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适用对象及资金范围、竞争性存放、管理监督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资金范围

1. 适用对象为:县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2. 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县级预算单位用于存放公款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等财政专户资金;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

3.不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粮食风险金等专户资金不实行竞争性存放。

4. 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情形有: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万元的;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开立、变更工会账户、食堂账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二)竞争性存放

1.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组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公款存放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实施。

2.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标

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平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3.定期存款期限: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4.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及条件:参与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松阳县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4)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公款存放、账户开设的规定。

5.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组成: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工作人员由招标单位及中介机构派员组成,招标单位应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6. 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乡村振兴等的支持贡献情况。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的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特点制定。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发展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财政局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7.中标银行的确定及存款额度的分配:公款竞争性存放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排名按银行排名顺序依次分配中标存款额度和银行账户,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县财政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各公款存放单位。公款存放单位中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8.廉政承诺书: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9.违反《管理办法》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参与本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几种情形: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参与本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三)管理监督

1.县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2.存款银行的责任: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3.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县财政局按本办法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引文件按时组织开展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业务;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审计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县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4.违规处罚:各监管部门在对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县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管理办法》中一些条款的补充说明

(一)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银行的账户,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银行账户,只能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款银行,不得和账户的资金挂钩。如账户的资金需要定期存放,仍需要按照规定由财政局统一招标。

(三)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标的,应事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介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额外收费,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四)目前我县财政部门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行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的招标模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线下招投标,因此《管理办法》适用线上线下招标模式。具体业务流程由县财政局通过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引》进行明确。

五、《管理办法》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的规定。

(二)新增“有特殊规定或者不适宜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的银行账户,县财政局同意后,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的账户招标时,不得和中标银行签订保底资金等涉及存款资金的条款”的规定。

(三)新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标”的规定。

(四)新增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在浙江政采云网上进行招投标”的规定。

(五)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条件进行了修改:

原规定:(1)在松阳县境内设县级支行,运营满三年以上(含三年);运营满一年不满三年,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可报县政府批准;

现规定:(1)松阳县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原规定:(2)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或开业起至招标年度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现规定:(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原规定:(3)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含B级);

现规定:(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原规定:(4)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含3级);新办银行未达银监部门评级年限的,可以采用主发起银行或上级银行的评级,但主发起银行或上级须书面承诺对此次中标存款的安全和兑付承担连带责任。

现规定:取消原规定(4)条款。

(六)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组成进行了修改。

原规定:评委、监督员及工作人员组成。评委5名,从县财政局、人行松阳县支行、县金融办等单位抽取专家组成。工作人员由县财政局及招标代理机构派员组成,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现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工作人员由招标单位及中介机构派员组成,招标单位应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七)新增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的规定

(八)新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的规定

(九)新增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方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明确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管理部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的责任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财政局

解读人:应伟宏

咨询方式:0578-88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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