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医疗单位、县疾控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 2023年丽水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丽卫〔2023〕39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松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3日
2023年松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跟踪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预警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溯源。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配套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并采用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工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送,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本地监测计划的制定。卫生健康部门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至少要达到辖区每千人口1件,同时采集的本地(省)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60%(上报国家的本地产品数量也不低于60%)。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县卫生健康局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各监测点医院依托市级平台,建立并完善与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的对接,提升监测工作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二)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辖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部门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应当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并牵头做好全县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工作。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五)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风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2023年松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2023年食品污染物、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分配表
(微生物和理化)。
附件1
2023年松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报告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监测报告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规定的1-33种食源性疾病病例。
2.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监测报告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监测报告就诊的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
4.腹泻相关信息汇总。每月统计汇总报告本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儿科、急诊、消化内科)就诊腹泻病例总数量信息。
具体要求见《2023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接诊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规范上报病例,不得出现全年零报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县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4.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关注 “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识别(发现)情况,并在系统中及时反馈核实、处理情况。
5.县疾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具体要求见《2023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第十五条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县人民医院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
⑴监测点医院每月至少随机采集10份(非5-10月)或20份(5-10月)符合监测病例定义(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样本开展实验室检验,全年合计不少于180份,至少开展病例样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志贺氏菌的检验。
⑵病例样本实验室检验工作有关要求:县人民医院承担样本初检,疾控中心需及时做好指导、培训和质控工作。县疾控中心负责阳性菌株血清分型,确保县人民医院阳性菌株鉴定和血清分型工作能顺利开展。血清分型需有明确具体的结果(重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⑶监测点应有一定数量的病原体检出。
⑷监测点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与检验能力增加方案中所规定病原体的种类。
2.疾控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监测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县疾控中心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2.县疾控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个案调查,并通过“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3.县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信息,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疑似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4.县疾控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适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县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县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县疾控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进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四、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监测,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等提供基础数据。
(一)毒蘑菇中毒监测
1. 监测主体。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
2. 监测内容。
(1)中毒病例监测。在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完善病例相关信息,并尽可能收集所食用毒蘑菇的照片、剩余毒蘑菇样品以及病例的尿液/血液生物样本(尽可能采集24小时内的生物样本。如为单纯急性胃肠炎型中毒可不用采集生物样本。)。
(2)中毒事件监测。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毒蘑菇中毒事件有关信息,包括毒蘑菇(可能)品种等。
3. 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发生毒蘑菇中毒后,县疾控中心应及时与市疾控中心营养所联系沟通,营食所提供指导并协助毒蘑菇中毒类型的判定。
县疾控中心负责汇总本地区毒蘑菇中毒病例相关信息,统一报送“毒蘑菇中毒病例信息采集表”。适时对辖区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根据监测实际开展相关宣教防控工作。
具体见《2023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附件2
2023年食品污染物、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分配 | 微 生 物 | ||||
监测类型 | 国家常规监测 | 国家常规监测 | 省级常规 | 市级自主 | 市级自主 |
食品类别 | 肉与肉制品 | 肉与肉制品 | 水产及其制品 | 直饮水及生活用水 | 水果及其制品 |
食品品种 |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 生猪肝 | 双壳贝类(海产品和淡水产 品 | 直饮水及生活用水 | 袋/盒装水果 |
监测项目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定性和定量)、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产气荚膜梭菌(定量,选做) | 戊肝病毒 | 甲肝病毒、诺如病毒、戊肝病毒、札如病毒 | 诺如病毒
| 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采样要求 | 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1、3季度开展。 | 以本地为主,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以鲜为主,兼顾冷藏和冻猪肝。 2、4季度开展。 | 包括鲜、活双壳贝类,注意考虑不同地域来源的样品。 包括淡水双壳贝类和海水双壳贝类。海产品以牡蛎和贻贝为主,淡水产品以河蚌为主,兼顾其他贝类。 尽量选择未经冲洗、吐沙的贝类 | 生活用水、直饮水各一半。2、4季度各开展。 | 包括去皮或预切的新鲜水果,2、4季度开展。 |
截止上报时间 | 11月30日 | 11月30日15 | 11月30日 | 11月30日 | 11月30日 |
监测份数 | 35 | 20 | 20 | 40 | 15 |
2023年食品污染物、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
分配 | 理 化 | ||||||||
监测类型 | 省常规 | 省专项 | 省专项 | 省专项 | 市级自主 | 市级自主 | |||
食品类别 | 肉及肉制品 | 饮料 | 饮料 | 饮料 | 食用菌及其制品 | 水果 | |||
食品品种 | 鲜、冻畜肝 和肾 | 鲜、冻畜肉 | 鲜、冻畜肉 | 新鲜畜禽肉、腊肉、香肠、火腿肠 | 果蔬汁现制饮料 | 奶茶 | 饮料 | 新鲜菇类及干制品 | 水果 |
监测项目 | 铅、镉、总汞、总砷 | 糖精钠、安赛蜜 | 咖啡因 | 苯甲酸、山梨醇 | 二氧化硫 | 甜蜜素 | |||
采样要求 | 采集本地养殖的猪、牛、羊等的肝和肾,按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采集本地养殖的猪、牛、羊等畜肉类,按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采集本地养殖的鸡、鸭、鹅等禽肉类,按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按实际市售情况进行采样。 | 采样环节包括商店、网店和餐饮,根据实际消费情况采集。 | 样品包含可乐饮料、茶饮料(包括奶茶)、咖啡饮料、运动饮料4种类型,按2:2:1:1的比例采集。采样环节包括商店、农贸市场和网店,根据实际消费情况采集。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不包括香菇及其干制品。 | 采集市售水果,食品种类覆盖草莓、葡萄、番茄、杨梅、橙子、苹果、柑橘、西瓜等水果,分两次采样,至少间隔一个月。 |
截止上报时间 | 5月20日 | 5月20日 | 5月20日 | 5月20日 | 6月20日 | 6月20日 | 6月20日 | 8月20日 | 12月20日 |
监测份数 | 5 | 5 | 5 | 10 | 10 | 10 | 10 | 5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