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松集建(93)字第460349号,松集用(2001)第0203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全义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