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松集用(1997)第101751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火法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