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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12-30 10:09:08 来源: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 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消费扩容提质,促进我县服务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增列入省、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新续建项目,分别 15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际完成年度计划和形象进度的省重点服务业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服务业类),分别给予项目业主 2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行业引领龙头。对评选为省级、市级服务业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提档评定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荣誉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就高享受。

(三)培养服务业高级管理人才。紧扣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围绕服务业发展紧缺行业,加大人才招引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四)促进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上规上限。

1. 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 2 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在 5 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当年 8 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当年 11 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 7 月底、11 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2000 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 1000 万元奖励 0.5 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 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 7 月底、11 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500 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4.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 7 月底、11 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200 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 50 万元奖励 1 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5.在年度新纳入规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最高 8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奖励企业(个体工商户)5 万元;下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再给予奖励 3 万元。

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出统计库后,三年内由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在原退库数量范围内再上规上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予享受本项政策。

(五)激励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自纳入 “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次年起,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满足相关要求的,按照档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对于享受提档升级奖励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前一年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政策实施首年对前一年增速是否正增长不作要求。新上规上限企业次年兑现只要求当年保持正增长。

1. 限上批发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0.2-2 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及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 5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2-10 亿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 8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10 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5%的给予保底奖励 15 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 1000 万元奖励 0.5 万元,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限上零售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500-1500 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2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1500-2500 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4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2500-4000 万元(含)且同比增长 18%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5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4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15%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7 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3. 限上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 200-500 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3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2 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在 500-1000 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3 万元;上一年度营业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15%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 5 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 50 万元奖励 1 万元,增量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4. 规上服务业。实现当年(1-11 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 2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奖励 3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5 万元。实现当年(1-11 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 5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奖励 6 万元;当年营业收入 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稳步发展。

自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次年起,当年营业收入(零售批发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给予保持奖。(该项政策与第二条第(五)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1. 批发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6000 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 0.2 万元,个体工商户 0.2万元。

2. 零售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 1.5 万元,个体工商户 0.2万元。

3.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5%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 1.2 万元,个体工商户0.2 万元。

4. 营利性服务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10%的给予保持奖 1 万元。

(七)加强专业市场集聚发展服务业。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的管理经营主体以及行业协会有序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上规上限,给予月度上限每家奖励 2 万元,年度上限每家奖励1 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八)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并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实现“规上” “限上”入库数据统计的,除享受上规上限奖励外,当年商品销售额(包含市场内纳入统一收银的账户)达到 1 亿元、3 亿元、 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样本单位。对贸易样本库的单位给予 8000 元一次性补助用于企业成本性支出(年中样本轮换单位按季度折算)。

(十)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对从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并实现月度上规、上限纳统的企业,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和提档升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服务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批发业企业奖励 5 万元,零售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

(十一)加大服务业招引力度。

1. 对新来松经营发展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投产运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次年起,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 30%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元、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该点政策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2. 对新来松经营发展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零售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4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1.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10 万元。次年起,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 20%以上的,按其零售额的 0.7%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10 万元。(该点政策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3. 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以组团形式招引的零售业企业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当年度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 0.5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 1%一次性奖励给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次年起,累计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 20%以上的,按其累计零售额的 0.7%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相关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做到规范经营,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该点政策与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不重复享受。同时,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招引的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零售业企业不享受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政策)

三、引导服务业提质增效

(十二)推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限上零售业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指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制度规定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按照增设分店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在县级增设分店的按 2 万元/家奖励,在设区市增设门店的按 5 万元/家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十三)支持商贸企业开拓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免展位费的按照2000 元/场补助,有展位费的按照5000 元/场补助,单家企业(行业协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十四)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对当年由商务部门主办,第三方承办的促消费活动,活动参与商家 20 家以上,给予第三方承办单位每场活动 5 万元的补助,每年对单个第三方承办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五)支持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商贸荣誉的乡镇(街道)、行政村、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六)推进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 2A、3A、 4A 和 5A 的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由 2A 升 3A 、3A 升 4A、4A 升5A 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再予以奖励。 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 2A 以上(含 2A)的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6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2 万元、4 万元、8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时拥有货运车辆 50 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在 12 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纳入规上货运周转量统计的,次年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物流企业优化调整车辆结构,向重型化、厢式化、甩挂运输方向发展。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县级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重型载货营运货车费用(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资料)达到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分别给予 8 万元、16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按 10%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十九)鼓励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纳入统计范围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建冷库达 500 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达到 1000 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发展农产品冷链运输,对纳入农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开通特色或冷链农产品运输专线 2 条,且配送企业和配送车辆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新购置车辆按购置金额的 1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 50 万元。

五、附则

本文件中财政扶持奖励适用于在我县范围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的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含国家专营行业、房地产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文件多项奖励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事项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

本文件的实施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文件所涉及的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上规”“上限”按照统计口径确定;所涉及的销售额、营业收入按照统计口径为准;所有“以上”均包含本数;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

新“上规”“上限”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内退出“规上” “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企业(个体户)向县发改局、经济商务局、文广旅体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扶持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兑现奖励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审报县政府审批,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本文件自 2024 年 10 月 6 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松阳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意见》(松政办发〔2022〕29 号)同时废止。2024 年度奖励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施行前,不符合本文件但符合原政策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文件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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