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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 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27 16:05:17 来源:松阳县民政局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  (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 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 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23】40 号)、《丽水市本级用于社会 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丽民【2023】74 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 益金分配政策和我省规定的留存比例提取的我县彩票公益金中, 用于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该充分体现公益 性,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 的原则 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三)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 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 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 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 效管理等。

(四)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

(五)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使用范围

(一)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 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 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 公益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老年人福利。用于资助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及补贴等,包括:社会福利中心、特困供

养机构、养老院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 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老年助餐点的 建设及运行补助;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 家庭适老化改造;资助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资助 开展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

2.残疾人福利。用于资助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 民政康复辅具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 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康复器具社区租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 务, 以及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无障碍设施、家庭无障碍改造、康 复器具装配等。

3.儿童福利。用于资助各类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的建设,包 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 和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场所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转; 资助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困难家庭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 复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困境儿童助学;资助开展困境儿童、农 村留守儿童、流浪乞讨、监护缺失等未成年人的服务保障和关爱 保护;资助开展为孤残儿童、未成年人提供直接服务的职业技能 培训。

4.社会公益。用于资助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资助 民政社会事务及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等,包括: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机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城乡社区 服务机构、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基地、社会工作站(室)、 志愿服务站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资

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辅 导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

5.专项帮扶。主要用于符合“浙里有福”专项彩票发行宗旨 促进共同富裕的项目,包括资助山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特殊 困难群众改善基本生活条件等。

6.其他项目。用于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扩中提低项目以 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等项目。

(二)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福 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 55%。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 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 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已有财政拨款保 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 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因公出国(境)、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 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四)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按《彩票公益管 理办法》(财综【2021】18 号)的规定列支和使用管理费。

三、预算管理

(一)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 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测算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根据福彩 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二)民政部门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 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 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 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 的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三)福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 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确 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加强 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 核准的预算和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项目 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绩效 目标监控,强化项目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 使用。

各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的管理,加快福彩公益 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年度预算完成。

(六)福彩公益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 资金结转和结余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信息公开

(一)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 的责任主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的 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1.民政部门应于每年 5 月底前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1)上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相关信息:上年度获 得上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上年度上级福彩公益金资助 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 效目标;上年度上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信息,包括项目实施情 况、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本级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 规模;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 度、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上年度对各乡镇、街道以及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检查情况等。

2.项目单位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由民政 部门代为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获得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以 下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 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 影像资料等。

(二)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 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

(三)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  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的标识。

(四)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 制作,标识应当遵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 知》(民办函〔2008〕213 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

〔2015〕229 号)规定制作。相关费用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 经费中列支。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 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 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结果较差的项目,限 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和使用效益。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 效评价,将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 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监督结果较差的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将在 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所在单位(乡镇)补助预算时予以适当扣减资 助额度。

(二)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制度,每年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存 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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