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等城乡建设项目,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乡建设项目中推行购房奖励,经县政府同意,发布了《松阳县城乡建设项目推行购房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购房奖励”?
“购房奖励”是指经县政府同意的城乡建设项目涉及的个人所有房屋的权利人,向县建设局申请后,持购房奖励凭证自行购房解决居住问题的奖励政策。
二、满足哪些条件后可以申请“购房奖励”?
1.项目实施过程涉及的个人住宅房屋处置;
2.以下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可适用购房奖励的项目:①县域内国有和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项目;②城乡危旧房屋收购、置换项目;③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④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3.按适用项目政策规定选择货币结算方式的;
4.住宅房屋需产权明晰,且房屋用地原始取得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合法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应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可向县建设局申请购房奖励;
三、适用“购房奖励”的房源有哪些?
1.松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新建商品住宅;
2.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房源;
3.具体适用房源信息以县建设局公布为准。
四、“购房奖励”的标准是多少?以什么形式发放?
购房奖励的额度按“购房奖励计算基数×购房奖励系数”的办法计算,购房奖励计算基数为合法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含建筑占地)、室内装修与附属物补偿之和;购房奖励系数最高不超过60%,具体项目的购房奖励系数由县政府研究确定;额度精确到元(四舍五入)。
购房奖励以奖励凭证形式发放,奖励凭证的记载额度由合法住宅房屋货币结算总额和购房奖励组成;合法住宅房屋货币结算总额原则上不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但申领人要求纳入的除外。
五、购房奖励凭证的单张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1.购房奖励凭证可整体申领,也可拆分成多张申领;
如:申领人购房奖励凭证的总额度为100万元,则可领取两张50万元凭证或直接领取一张100万元凭证;
2.若拆分成多张申领,每张凭证额度不得少于50万元;但购房奖励凭证的总额度不足50万元的需按实际申领。
如:申领人购房奖励凭证的总额度为80万元,则只能领取一张80万元凭证;申领人购房奖励凭证的总额度为40万元,则可领取一张40万元凭证。
六、“购房奖励”如何申请办理?
①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明确是否申请购房奖励,并确认总额度及奖励凭证数量;
②自住宅房屋腾空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县建设局申领,经审理后,发放购房奖励凭证。
七、“购房奖励”有效期多长?
购房奖励凭证自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一年。购房奖励凭证经转让、变更的,使用期限不延长。
如:申领人购房奖励凭证开具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有效期截止为2025年12月25日。申领人于2025年3月10日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的购房奖励凭证有效期截止仍然为2025年12月25日。
八、购房奖励凭证可以转让吗?
可以。经审批后,每张购房奖励凭证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不得分割转让。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奖励凭证不能转让的项目除外。
购房奖励凭证需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奖励凭证原件、双方身份证明到县建设局或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转让手续。
九、购房奖励凭证如何使用?
1.持证到房源购房,申领人或受让人持奖励凭证到适用房源购房,同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双方在奖励凭证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2.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3.一张凭证不得到不同房开项目购房。4.奖励凭证额度可在银行按揭贷款时作为首付款确认。
十、“购房奖励”未使用完如何结算?
每张购房奖励凭证实行一次性结算。凭证额度内已使用的购房奖励金额与购房奖励总额的比例和已使用凭证额度与凭证总额度的比例相同。
1.购房后,奖励凭证额度已使用完的,由房源业主单位与县建设局结算;
2.购房后,奖励凭证额度尚有多余的,权利人与房源业主单位共同到县建设局办理结算。经县建设局核实后:
①申领人使用额度达到票面金额90%(含)以上的,全额兑付剩余金额;
②申领人使用额度未达到票面金额90%的,扣除剩余奖励凭证额度内相应购房奖励后,不计利息兑付,县建设局收回奖励凭证。
③受让人购房后奖励凭证额度尚有多余的,扣除剩余奖励凭证额度内相应购房奖励后,不计利息兑付,县建设局收回奖励凭证。
十一、购房奖励凭证过期了怎么办?
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奖励凭证的,其效力自动终止,不再享有购房奖励。但申领人或受让人可以凭奖励凭证向县建设局申请结算,县建设局扣除奖励凭证中购房奖励部分后,不计利息支付款额,并收回作废。
十二、购房后发生退房的怎么办?
使用购房奖励凭证购买适用房源的,申领人或受让人不得通过退房的方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确需退房的,应当将已使用的购房奖励凭证额度内所含的购房奖励部分足额退回县建设局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