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爸爸早于爷爷和奶奶去世,孙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某征地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王甲(2005年病故)与刘乙(2004年病故)夫妇共生育了王一(系王某某的父亲,1995年病故)、王二、王三。王一与妻子程某生育一女王某某。王一病故后,程某携王某某改嫁他人,与王甲、刘乙等均极少往来。
2012年,王家人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继承协议书并进行了公正,将两处房产其中一幢由王二继承所有,另一幢则由王二、王三共同继承所有。十年后,因遇政府拆迁,王某某得知该情况后,提出异议,要求继承析产其所得的份额。
为化解双方矛盾,属地乡镇、司法所、调解分中心、村两委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调解过程中,王二提出王某某随其母亲程某改嫁离家后,两家便极少来往,王二、王三一致表明不愿析产给王某某。王某某则表示,自己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并没有错,理应获得相应的征迁补偿。
听完当事人的上述,调解员对代位继承进行普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篇第二章法定继承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四章遗产处理里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听完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读后,王二、王三对代位继承有了深刻的认识,王某某也表示今后会和母亲与王二、王三多走访,延续亲情。最终在“法理情”面前,王二、王三同意将遗产析产给王某某,王某某所得份额占地面积10㎡ ,建筑面积11.81㎡。
【案情分析】
因征迁拆迁涉及金额巨大,容易出现各类的析产纠纷、继承析产纠纷,为有矛盾的家庭调解、讲解继承方面的法律,可以有效地将继承、析产分户等矛盾提前消灭在未燃起的火苗里,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