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今年省政府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列入平安浙江、美丽浙江、乡村振兴、“无废城市”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市委农办要求9月底前出台新的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要求,根据《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浙江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农专发〔2024〕3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松阳县高质量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二、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对以下八个方面内容进行补助:开展低留茬收割;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乡镇级秸秆临时储运网点运营;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运营;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省级产业化利用项目主体;秸秆科学还田示范基地;开展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
资金来源为区域协调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激励补助资金。《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文件依据
《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
《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
《浙江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农专发〔2024〕34号)
四、适用对象
符合文件要求的各类主体。包括:农作物规模种植主体、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开展秸秆离田回收、储运、利用、秸秆科学还田示范的农业经营主体。
五、解读机关
由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松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