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429_x/2024-2388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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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文号: | 松农发〔2024〕18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65—2024—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松阳县高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第12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高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高质量推进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四年时间(2024-2027年),全县建立健全“2+7+N”高质量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培育链主型省级产业化利用主体2个,建立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7个,因地制宜设置一批乡镇级储运网点,确保2027年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离田利用率达到45%以上。
二、适用范围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水稻、小麦、油菜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茶叶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露天焚烧闭环管理机制的相关政策,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松阳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21号)执行。
三、政策措施
(一)开展低留茬收割。对县域内开展低留茬(留茬不高于15㎝)收割的规模种植主体(连片种植50亩以上)进行奖补,补助标准为15元/亩。
(二)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开展秸秆离田回收、储运、利用的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灭茬机、抓草机、打捆机、秸秆粉碎机以及相关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的,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贴比例进行补助。
(三)建设乡镇级秸秆临时储运网点。乡镇(街道)围绕重点农业生产区域,利用现有垃圾中转站点、设施农业用地等建设秸秆临时储运网点,并承担周边区域秸秆临时收储工作的,经审核,给予乡镇(街道)每个临时储运网点1万元/年的建设运营补助。对乡镇级秸秆临时储运网点运营主体购买小型秸秆处置设备的给予全额补助,每个网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四)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开展秸秆离田回收、储运、利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省、市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建设并通过验收后,年度中转储运秸秆达到1000吨以上的,给予每个区域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运营经费补助3万元/年。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在2024年内购置首台(套)秸秆离田机械的,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五)推动秸秆离田产业化利用。根据省、市下达的秸秆离田利用率考核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将农作物秸秆离田量分解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将农作物秸秆(含水量30%以下)运送至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的,完成考核任务的按照100元/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六)培育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支持县域内年度利用省内秸秆量1000吨(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省级产业化利用项目,对促进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建设秸秆科学还田示范基地。开展秸秆科学还田示范基地建设,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建设秸秆机械粉碎还田、生化腐熟还田等科学还田示范基地面积5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示范基地一次性3万元补助。
(八)推动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对县域内从事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且年度利用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助。年利用量1000吨(含)—3000吨(不含)的补助3万元;年利用量3000吨(含)—5000吨(不含)的补助9万元;年利用量5000吨(含)以上的补助15万元。
四、资金保障
本政策资金由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激励补助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统筹。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牵头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资金规范使用、政策取得实效。
(二)严格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要求,对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同时做好项目档案、资金台账等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奖补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持续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知识,选树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5年2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扶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高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