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有效分散湖羊养殖主体生产经营风险,促进湖羊养殖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决定在我县实施政策性湖羊养殖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湖羊存栏量20只以上(含)的养殖场(户),包括种公羊、能繁母羊、存栏肉羊和羔羊等;存栏未达到20只的养殖场(户)可以通过整村参保,清单到户形式;当地确定的低收入养殖户存栏量1头(含)以上。
二、投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湖羊(包括种公羊、能繁母羊、存栏肉羊和羔羊等)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湖羊”),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湖羊全部投保:
(一)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具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湖羊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毁损;
(三)主要疾病、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杆菌病、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气肿疽、羊痘、炭疽、高温热应激等。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上文列明的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湖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四、保险金额
保险湖羊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湖羊的养殖成本,最高以1000元/只为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数量(只)×每只保险金额(元/只)
保险数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若湖羊养殖为自繁自育类型:种公羊、能繁母羊、存栏肉羊的保险数量以实际存栏数(保有量)确定,年产羔羊以能繁母羊存栏数的2.8倍确定(取整);若湖羊养殖为非自繁自育类型(外购):保险数量参照投保时每批次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确定。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养殖规模增加需要增加保险数量的,需在保险期间进行加保,保险人对加保的保险湖羊按日比例计收自加保日期起至保险单终止日期期间的保险费,加保的保险费=剩余保障天数/全年天数×加保的保险数量×每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六、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4%
(二)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 费率浮动系数 | |
上浮 | 连续两期赔付率≥100% | 1.25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 1.15 | |
下浮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70% | 0.95 |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40% | 0.80 | |
连续两期赔付率≤40% | 0.75 |
七、理赔方式
保险湖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1:
当保险湖羊尸体重量<5公斤(不含)时(湖羊小于5公斤称为羊羔),每只死亡羊羔赔偿金额=每只湖羊保险金额/1000元(每只湖羊最高保额)×80元。
赔偿金额2:
当保险湖羊尸体重量≥5公斤(含)时,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62.5(公斤)×尸重(公斤)
每只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元/只,每只湖羊尸重约定不超过62.5公斤/只,当死亡保险湖羊尸重超过62.5公斤时按62.5公斤计算。
保险湖羊赔偿金额=∑赔偿金额1+∑赔偿金额2
(二)发生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湖羊赔偿金额-保险湖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保险湖羊赔偿金额按照本条第(一)项计算方式计算。
八、财政补贴比例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政策性湖羊养殖保险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15号)文件精神,政策性湖羊养殖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如下:山区26县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9%、26%,农户自缴比例为35%。
上述险种的参保,具体按省共保体备案后的条款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