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浙(2018)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64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星华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