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松集用(94)字第201168号及西屏xp003426 西屏xp003427号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丁翠定
2024 年 11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