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层次与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出台《松阳县进一步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县相关工作的原指导性文件《松阳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于2023年10月26日到期。为加快推进我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原政策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扶持内容、规范改造建设、加强改造后管理、完善约束机制及其他共六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包括松阳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扶持内容,第一款: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工业项目规划设置容积率、建筑系数下限指标,满足要求的项目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超出指标要求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鼓励企业达产验收后,在存量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实施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等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协商建设联体建筑,按土地分摊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鼓励同一区块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联合改造,项目竣工后可按土地产权份额比例将不动产分别登记到各企业名下;鼓励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一并利用周边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 3 亩且多宗累计面积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 10%的。第二款:鼓励企业自行改造。对于低效工业用地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或申请临时改变用途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可分别按《生态工业若干意见》、《松阳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享受相应政策。第三款:鼓励开发小微企业园。位于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试点范围内,整宗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开发用途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鼓励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建设主体开展工业项目上楼、复合型工业综合体建设,并在保障自身需要前提下,建设主体可以将新增计容面积不超过 50%部分分割转让给入园企业。同时,加强对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的激励。第四款: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对低效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分宗、并宗、兼并重组、收储收购、先租后让、租赁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三条规范改造建设。(一)规范设计要求。实施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设计工业厂房,建筑布局、平面设计、建筑形态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推动企业厂房改造时增加节能减排、光伏发电等功能。(二)实行备案管理。建设主体向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改造意向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汇总改造方案有关材料,报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加强改造后管理。(一)严格企业(项目)入驻条件。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入驻企业(项目)的筛选工作,加强对落地项目可行性、行业发展前景、项目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等内容的审核。(二)加强入驻企业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会同建设运营主体加强入驻企业的安全、环保、能耗等的监督管理,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厂房用途。(三)健全统计监测制度。由县经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建设、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健全入驻企业培育统计监测制度,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入驻企业统计分析季报。(四)建立退出机制。入驻企业(项目)未按时投产、达产的,或达产后未达到协议约定,且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启动退出机制。
第五条完善约束机制。(一)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依法实施政策引导与严格监督。通过依法拆违、节能监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查处等措施激发企业提质增效的动力。(二)强化土地出让合同与投资监管协议对合同履行、低效用地约束、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和补偿方式及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的约定和履约监管。
四、《意见》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新增条款方面
第二条第(四)款第6点“租赁转让盘活。县属国有企业竞拍取得工业用地后将建成厂房出租给招引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待项目税收、投资强度等达到招商协议约定条件后,可按约定办理转让手续。”
(二)修订条款方面
(1)删除标题中的“试行”以及正文中“闲置土地”相关内容,并对相关文字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2)帽段引用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3)第一条“适用范围”部分调整为“本意见适用于松阳县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工业企业”。(4)第二条“激活用地扶持政策”改为“扶持内容”;第二条第1款第4点“鼓励同一区块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联合改造”及第5点“经县政府同意联合改造的工业用地,如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情形,两点内容整合为“鼓励同一区块内的低效工业用地联合改造。意向联合改造的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提出申请,由县经济商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联合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竣工后可按土地产权份额比例将不动产分别登记到各企业名下,涉及土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调整剩余出让年限,按当期的评估价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第二条第2款第1点“企业实施旧厂房改造”的情形,修改为“企业达产验收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可按照《生态工业若干意见》文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条款执行”;第二条第3款第1点“鼓励工业项目上楼、复合型工业综合体建设”增加“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另行制定”及“分割转让时应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内容。(5)第三条第2点“实行备案管理”调整为“建设主体向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提出改造意向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汇总改造方案有关材料,报县提质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删除第四条第3点“由县经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建设、税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建立健全入驻企业培育统计监测制度”中“税务”表述。(7)第五条第1点调整为“对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依法实施政策引导与严格监督。通过依法拆违、节能限电、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查处以及加强税收风险核查等差别化措施激发企业提质增效的动力。积极向上级政策争取政策支持,实施房土两税差别化政策,形成强有力的政策引导”。
(三)取消条款方面
(1)取消第二条第1款第5点“经县政府同意联合改造的工业用地,如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调整剩余出让年限,按当期的评估价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内容;(2)取消“第四条、第1点强化改造后区块(厂房)服务功能”内容;(3)取消“第六条、专项工作经费奖励”内容,建议改县政府由常务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4)取消“第七条、其他第一款,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可结合实际专题研究”的内容。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徐斌
咨询方式:0578-807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