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87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松阳县乡村七九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