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丽水市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丽水市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目标要求,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人社部发〔2020〕21号)(以下简称“要情报告制度”)、 《关于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0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全流程管理包含要情发现、报告、 处置、整改、分析运用等环节,每个要情落实全流程管理要求。
第三条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全流程管理部门工作协同,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及管理职能,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全流程管理相 关环节工作要求。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要情发现
第五条 压实责任。各地要压实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对各自领域出现的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和基金监督处(科) 室监督责任,推动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及时发现要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加大数据稽核,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发现纳入日常业务经办岗位责任制、纳入日常稽核业务工作要求。
第六条 联动发现。强化与纪委、网信、信访、公安、民政、 司法、卫生健康、审计、医保、数据、法院、检察院等重点部门协 同联动,及时发现要情,推进线上线下数据共享,协同核查社保基金疑点信息,发现线索及时通报。
第七条 快速响应。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经办、其他部门反映、监督举报或媒体披露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立即进行核查,符合要情规定的,启动要情报告及处置程序。
第三章 要情报告
第八条 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落 实“要情报告制度''报告责任,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人是本行政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处(科)室负责人 负报告监督责任。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严格把握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报告口径。各地要严格 把握“要情报告制度”中的32种“违规行为类型”要情报送口径。普通 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 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金额虽未达到5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 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3 人以上(含)团伙作案的,或者涉及个人50人以上(含)的,或者 涉及单位3个以上(含)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遵循“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原则。各地发现普通要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现报告报市人力社保局、省人力社保厅。发生、发现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要情报告工作的行政监督,对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基金要情行为进行约谈,对发生重大要情或重大问题的县(市、区)开展现场监督。情节严重的,各县(市、 区)及相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要情报告。要情报告包括发现报告、进展报告和终结报告。其内容、格式和报告时限、步骤要严格按照“要情报 告制度”规定执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确定重大要情处置终结10个工作日内按要情终结报告要求进行报送。对同一时间报告多个要情进展、终结情况的,可以一并行文报送。重大要情单独报送。
第四章 要情处置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案情。各地发现要情后,要情发生相关责任单位要迅速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对重大、复杂要情,要成立专案组深入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查清涉案金额,调查过程中要 收集、整理、备份要情涉及的业务、财务档案,对相关经办信息系 统数据截屏打印保存,并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涉案人员不得参与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分类查处。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联动分类查处,对涉嫌欺诈骗保的,人力社保部门监察执法职能处(科)室 应当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依法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内部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及时追回基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应追尽追、颗粒归仓”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开展追回工作,无特殊情况应 在1年内追回要情基金损失。对历年来未追回基金,依法分类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追回措施。
第五章 要情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会商整改。要情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牵头相关人员开展要情形势分析,全口径分析要情业务经办风险和管理漏洞,举一反三查找同类风险。
第十六条 强化协同整改。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全过程跟踪要情整改督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因数据共享、工作协同不到位等导致要情案件多发问题源头整改;及时协调推进全流程闭环管理相关措施落实,督促追回基金损失,主动跟踪督促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制定闭环措施。要情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要情报告15天内针对风险漏洞牵头制订业务全流程闭环管理措施,按规定时限抓好问题整改,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管理整改的,由要情发现地根据业务流程提出整改需求,与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对接,并及时追踪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督办调度。要情发现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督办要情整改,对长期未结案且无明显进展的要情,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案件查办。基金要情整改实行“销号制”管理,已整改到位的申请销号;对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督促及时制订方案限期推 进;对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九条 定期通报要情。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前期要情总体情况、风险防控、基金追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原则要求分半年、年度进行通报,特殊情况按需通报。
第六章 分析运用
第二十条 实时数字监管。探索建立要情数字监管平台,实现要情报告线上报送,要情处置与整改网上监管,形成以基金要情全流程管理为牵引的要情管理案例库,风险预警库、疑点数据核查库、 统计分析库,推动各地全流程管理网上预警、分析、整改,数字化 监管要情风险整改,最大限度减少要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定期分析运用。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开展社保基金要情形势分析,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持一次基金要情分析会,分析梳理一批案件,排查一批风险,筛查一批疑点,堵塞一批漏洞。对未完成闭环整改的基金要情风险漏洞,要进行风险提示,并列入年度基金审计、专项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等基金监督工作重点。对已确认处置终结的,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 种立卷归档,重大要情应分别单独立卷。
第二十二条 定期警示教育。各地要结合党风廉政教育常态化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突出高风险岗位人员和领导干部、年轻干部,定期开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促防警示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