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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时间:2024-11-22 10:22:17 来源: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点击数: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浙(2019)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331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土旺

2024年11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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