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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4-235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0
文号: 松政办发〔2024〕3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4-0014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24-11-21 16:34:04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叶倩雯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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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11/22/art_1229360663_2536374.html
图解链接:点击查看图解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11/25/art_1229360663_2536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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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县政府同意,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9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11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2)。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松阳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08〕141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删除;将第八条中的“茶园的审查”删除;将第三章的标题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点中的“(地理标志茶园证书)”删除;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由松阳茶保护办统一制作、颁发”删除;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凭茶农标和相应的资料到松阳茶保护办申领专用标志”删除。

二、将《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2015〕3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负责组织本辖区茶叶初加工户的开业实地审查、日常监督检查”修改为“负责组织本辖区茶叶初加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加工规范管理”;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协同乡镇(街道)开展茶叶初加工户的开业实地审查”删除;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删除,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加工规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茶叶初加工户申请《营业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茶叶加工户要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工场所、加工设施、人员配置可参照以下条件执行”。

三、将《松阳县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5〕180号)第九部分删除。

四、将《松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6〕7号)第十八条删除。

五、将《松阳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细则(试行)》(松政办发〔2016〕94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通过政府招投标或指定一家具有良好信誉、有资金垫付能力、运输条件好、配有归集储运保管人员、县内有足够仓储场地和经营窗口等方面条件的农药批发经营单位为归集储运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各农资经营单位已经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储运工作”修改为“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归集储运责任单位,负责全县各农资经营单位已经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储运工作”。

六、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松政办发〔2018〕164号)第一部分第二项第2点修改为“2.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改建为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

七、将《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20〕3号)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对使用本省商品有机肥达到1吨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吨”修改为“对使用商品有机肥达到1吨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吨”。

八、将《松阳县招商引资(引智)中介机构奖励实施办法》(松政办发〔2020〕45号)第二条第1点第2小点中的“亩均投资强度、税收等经济指标达到浙江省定标准”修改为“符合当年度(以协议签订之日为准)《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将第二条第1点第3小点中的“在松阳县域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删除。

九、将《松阳县加快不锈钢管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松政办发〔2023〕63号)第9条中的“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全县规上不锈钢企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修改为“符合一定条件的”。


附件2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加快推进松阳县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12〕151号)

二、《松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3〕151号)

三、《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4〕27号)

四、《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松政办发〔2014〕109号)

五、《松阳县重大非工项目招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发〔2014〕138号)

六、《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茶叶初加工户规范生产的意见》(松政发〔2015〕133号)

七、《松阳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松政办发〔2015〕150号)

八、《松阳县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5〕152号)

九、《松阳县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6〕93号)

十、《松阳县“丽水山耕”品牌建设和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包装设计工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7〕75号)

十一、《松阳县生态工业项目快速入园评价决策机制及培育扶持政策试行意见》(松政办发〔2018〕142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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