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范围:松阳县
监督举报地址:松阳县长虹东路70号,邮编:3234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8079005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松阳县司法局关于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2019年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机构)的公告(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四、行政执法程序图
五、执法权限
(一)负责工矿商贸领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9/13/art_1229712965_5173392.html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附件1: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2019年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机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