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松阳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范围:松阳县
监督举报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慧明小区1号,邮编:3234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 行政执法依据:
1.《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4.《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三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8.《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9.《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第七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2019年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机构),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松阳县民政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四、执法权限
(一)承担殡葬管理和改革的行政辅助工作。
(二)拟订公益性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规划,负责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及管理。
(三)负责在火化区范围内推行遗体火化,指导乡村公益性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整治乱建坟墓。
(五)协助相关部门管理丧葬用品制造、销售市场。
(六)指导殡仪服务单位工作。
(七)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八)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九)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等活动,倡导文明婚俗。
(十)拟订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工作。
(十五)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及时向求助人员提供救助。
(十六)负责告知求助对象救助的范围和内容。
(十七)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统计、数据挖掘、监测预警。
(十八)参与拟订慈善事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十九)负责开展日常性捐赠工作。
(二十)组织开展赈灾救助、扶贫救助、公益援助及慈善宣传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二十三)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界线的勘定管理具体工作。
(二十四)负责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的具体工作。
(二十五)负责孤儿、弃婴及其他困境儿童福利与救助工作。
(二十六)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十七)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机构的建设管理。
(二十八)承担老年人、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实施的辅助工作。
(二十九)负责遗体接运、火化等服务工作。
(三十)提供遗体冷藏、整容化妆、守灵服务以及骨灰寄存等殡葬系列化服务。
(三十一)开展殡葬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习俗。
五、机构职能:
单位主要职能。网址链接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12/19/art_1229360196_162401.html
六、行政执法程序图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民政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松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附件3
2.松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附件4
3.松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附件5
4.松阳县民政局辅助执法人员名单。附件6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7
附件1:松阳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2019年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机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