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松阳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范围:松阳县
监督举报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178号,邮编:3234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7、《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8、《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行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工作规则、业务规范和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体系建设。
(三)承担全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承担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与行政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承担道路水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监测、评估工作;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工作。
(四)承担全县范围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违章行为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责。
(五)承担全县范围内公路超限运输执法工作;指导全县超限运输执法工作和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承担标志标线、指路体系建设和路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安全生产、平安综治、反恐维稳、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相关工作。
(七)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案
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工作。
(八)承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货运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督管理;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智慧运输体系建设、城市交通治堵、文明城市创建的具体工作;协助推进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及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统筹发展;协助组织开展节假日的客货运输和应急运输、指令性计划运输的保障工作。
(九)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制建设;承担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专用装备设施管理工作。
(十)水上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处置工作职责仍按《松政办发
[2016]143号》执行。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松阳交通运输局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松阳县交通运输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11/19/art_1229712965_5398880.html
五、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
松阳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详见: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4/11/19/art_1229712965_5398882.html
六、行政执法程序图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年交通运输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松阳县交通运输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