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十条措施在非煤矿山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的意见》(矿安〔2022〕4号)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局的负责人为辖内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
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
3.督促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基本情况通告工作,督促本地区包保责任人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
4.完善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二)非煤地下矿山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每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督查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全县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突发事件。
5.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提请县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
(三)尾矿库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认真履行尾矿库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
3.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保障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及有效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强化尾矿库综合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尾矿库安全设施建设。
5.组织开展汛期期间督查,对责任不落实的相关部门、企业予以通报处理。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
6.组织并指挥有关部门、人员及时参加尾矿库溃坝、垮坝灾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受灾居民人员转移、安置及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7.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8.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9.对符合闭库销号条件的尾矿库,加强指导协调。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及时公告销号,减少尾矿库数量。
10.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实施关闭工作。
(四)乡镇(街道)包保责任人职责
各乡镇(街道)包保责任人职责参照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抓好包保责任工作。
(五)监管部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上级监管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4.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突发事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非法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处置地下矿山、尾矿库突发安全事件。
6.加快推进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在线安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系统与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7.组织编制非煤地下矿山“一矿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8.加快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所有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与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实行公告公示
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公告:每一座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基本信息、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风险等级分布“四色图”等信息。
县人民政府和属地乡镇(街道)每年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辖区内每一座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名称、所属企业、包保责任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