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丽水市财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丽财综〔2024〕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丽水市财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丽财综〔2024〕1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二、出台的主要依据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2、《丽水市财政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丽财综〔2024〕102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项目性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征收对象为松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松阳县城市规划区以松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因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
(三)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明确松阳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其中,征收标准按照省厅规定的标准范围,结合周边县市以及松阳实际情况制定。
(四)减免政策和程序。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五)预算管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票据管理。明确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七)信息共享。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
(八)实施日期。明确本通知开始实施日期(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财政局、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松阳县财政局综合科 黄巧 8809269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阙鑫钱 88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