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4-2241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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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4〕3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4-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电商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电商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县域发展,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撬动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换,积极探索实践电子商务兴农·争当共同富裕模范生的新路径,努力成为全省展示山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实践的“重要窗口”,进一步优化县域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规模
(一)招引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以组团形式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招引的零售业企业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当年度累计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次年起,累计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20%及以上的,按其累计销售额的0.7%给予奖励。相关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做到规范经营,及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该条政策的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与第二条政策第1、3、4点不重复享受。同时由牵头企业或平台招引的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零售业企业不享受第二条政策第1、3、4点)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上限纳统。新上限企业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
在月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限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在当年7月底、11月底前上限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限纳统当年超上限标准(500万元)的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
在年度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最高8万元的奖励。其中当年奖励企业(个体工商户)5万元,下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3万元。
原有限上企业(个体工商户)退出统计库后,三年内由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在原退库数量范围内再次上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再享受该点政策中的奖励。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发展。对新来松经营发展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4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1%一次性奖励。次年起,销售额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加20%及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7%给予奖励。(该点政策与“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上限纳统”不重复享受)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自纳入“限上”企业次年起,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满足相关要求的,按照档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享受提档升级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前一年度的增速要求为正增长。政策实施首年对前一年度增速是否正增长不作要求。新上规上限企业(个体工商户)次年兑现只要求当年保持正增长。
前一年度销售额在500万元-1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3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2万元;前一年度销售额在1500万元-2500万元(含)且当年度同比增长20%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4万元;前一年度销售额在2500万元-4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18%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5万元;前一年度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15%及以上,给予保底奖励7万元。增量部分再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稳步发展。自纳入“限上”企业次年起,前一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5%的给予保持奖。其中企业1.5万元,个体工商户0.2万元。(该点政策与“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提档升级”不重复享受)
5.对前一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类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年同比增速达到20%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2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对年度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农副产品类80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最高档15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1.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对年度内在第三方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9610、9710、9810模式开展业务的企业,已向县经济商务局计划申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提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质量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发展。按照量化指标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上限纳统电子商务企业10家(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年度纳统销售额达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由企业、社会组织、经济合作社牵头建设,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直播GMV(商品交易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月、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2名以上且带动村集体增收3万元以上,获得省、市、县级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或纳入省、市、县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提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能力
(六)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产品供应链服务平台。对供应链平台电子商务产品年供应交易额2000万元(含)以上、平台供应限上商户超10家(有多家企业为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仅计算1家,下同)、场所占地超1000平方米的平台限上批发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供应链平台电子商务产品年供应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平台供应限上商户超20家、场所占地超2000平方米的平台限上批发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同时享受服务业纳统和增速政策,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
(七)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不超过60万元,向第三方机构购买电子商务服务(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培训、技术指导、资源对接、企业(网店)孵化、活动赛事等公共服务。具体金额按照协议约定确定。
(八)支持电子商务创先争优。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项分等级的,一等奖予以全额奖励,二等奖奖励70%,三等奖奖励50%,其他不予奖励)
附则:
1.本意见中的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诚信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运营单位、电子商务服务商;乡镇(街道)、行政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运用我县相关合规指引,规范经营管理活动。
2.本意见上限纳统划分及相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事项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同一项目不同级次财政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资金统筹。申报企业也可以选择申领购房奖励凭证方式兑现政策(部分或全部),购房奖励凭证金额按申报金额的120%确定,具体操作方式参照县级购房奖励政策规定执行。
3.企业当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犯罪并移交司法机关的。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松阳县支持电子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松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扶持政策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不符合本意见但符合原政策的,按原政策予以兑现;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意见出台后,本县之前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