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 松集建(96)字第481340号 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斌忠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