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 浙(2023)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15002号 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钱城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