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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卫生健康局复审,2024年我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共有298人(附名册),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从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向公示机关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提出。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
附件:2024特扶公示.xls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