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4年5月24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5日,省民政厅在金华市召开全省养老养老服务“爱心卡”现场会,要求各地进一步细化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为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项目与标准
1、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65元。
2、养老护理补贴。按照自理能力受损程度给与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重度500元、中度250元、轻度125元标准,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每人每月重度250元、中度125元、轻度65元标准。
3、基本生活补助。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二)认定与复核
养老服务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养老护理补贴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三、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是《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文件。
四、解读机关
松阳县民政局。公开咨询电话:0578-8077695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