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利用资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房屋用途,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松阳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原《松阳县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7〕5号)于2022年11月28日废止后,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业态转型升级,为进一步激活市场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房屋用途,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业态更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和办理流程,强化监督监管相关要求。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5、《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6、《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包含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办理程序、土地收益金、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上现有办公、厂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在不改变建筑规模和建筑承重结构的基础上,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服务业活动的情形。其他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依法处置。
2.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环境保护审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查处;县建设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审查。县税务局负责征收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
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以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和经营行为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3.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或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对申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
审查通过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届满,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决定书函告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4.土地收益金收取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具体标准为:土地收益金=临时改变用途的年度地价差×临时年限。
土地收益金由县税务局依法征收。
5.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的房屋用途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批准内容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除按本办法办理改变用途审批手续外,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届满逾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处置。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1.房屋或土地产权与他人共有的,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2.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或危房的;
3.房屋整体、内部或相邻部位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4.房屋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5.房屋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
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6.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7.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会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不利影响或者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房屋无法满足临时改变用途所需相应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以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要求的;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未重新期限届满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收取土地收益金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临时改变用途的年度地价差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申请时间为准。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邓敏岚
咨询方式:0578-88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