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机构编制工作中使用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编制管理: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机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按照一定标准确定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额和领导职数数量,并实施调控与监督的活动。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各类编制总额;二是核定具体机构的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三是制定编制标准;四是核定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对各地区各部门编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编制种类:实践中,一般把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社团编制等多种类型。目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要核定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编制使用范围:指不同类型编制的适用范围。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有关群团机关。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广泛,主要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行政编制: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有关群团机关也使用行政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和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规模。 事业编制: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使用范围广泛。事业单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卫生、农林水利、交通、气象、社会福利等各类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二是经费形式多样。事业编制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可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三是实行标准管理。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特点,一些领域制定了编制标准,入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疾控中心等均已出台全国性标准,根据标准来确定人员编制,使之达到科学、合理。四是与财政保障能力关系密切。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应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政法专项编制: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含监狱、戒毒)系统和设在地方的国家安全机关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按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分系统下达,专编专用。 锁定编制:指根据改革管理需要,对一定时期内特定范围、行业领域的编制保持性质和数量不变的一种管理方法。 机构编制冻结: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因机构改革、体制调整等原因,强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办理涉及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 空编:指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用人程序、按照在编人员管理的是有人数,少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的情形。在编人员数与编制总额之差额即为空编的具体数额。 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指事业单位用于工作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的经费来源和渠道。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二是自收自支,即经费自理。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领导职数根据单位的性质、职责范围、管理幅度和编制数额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