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3-1947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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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3〕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3-00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发〔2022〕10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为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是指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灭失、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拟储备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三)各有关部门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1.土地储备工作归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的管理与指导,监管储备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及时核准上传储备中心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县储备中心承担具体职责,包括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开展资产清查并建立台账、开展拟储备土地收购、储备土地验收入库、组织前期开发和日常管护、规范使用资金等。
2.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负责开展储备土地取得前期调查、政策处理等具体工作。
4.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承担储备土地管护、前期开发等具体工作。
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计划与管理
(四)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等,组织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对未来三年可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收支等做出统筹安排。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上一轮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价;
2.确定土地储备片区、项目、地块,并形成项目库;
3.确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4.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等,充分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收储项目经县政府同意纳入当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三、范围与程序
(七)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
1.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3.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八)规范收购储备土地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2年内不能开发利用的土地原则上不通过收购方式储备。收购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前期调查后报储备中心审核,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受理。
2.征询意见。储备中心向规划、环保、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3.权属核查。储备中心会同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4.收购款测算。储备中心根据征询意见和权属核查的结果,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评估,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购申请人、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确认。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储备中心形成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包含拟收储土地的面积、位置及保留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面积、收购款等,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签订合同及收购款支付。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在完成土地交付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购款,原则上一次性全额支付。
7.权属注销。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储备中心依法申请注销权属。
8.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建(构)筑物、附着物等。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6.土地平面图;
7.其他有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现状确认是否启动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的意见、地块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
2.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收购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3.土地收购总价款(含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收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4.交付土地的条件、期限和方式;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处理方式。
(十一)收购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让土地的收购价款,按原用途市场价进行评估;划拨土地的收购价款,按原划拨土地权益价进行评估;
2.建(构)筑物的收购价款按重置价评估,附着物按有关单位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确定;
3.土地面积、建(构)筑物(含地下空间)以不动产登记的面积(或合法权源面积)为准,附着物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4.评估所适用的基准地价按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5.收购工业用地有机器设备需要搬迁的,由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用经评估后可计入收购总价款;
6.拟收购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搬迁补偿费需委托2家以上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收购申请人共同确认,评估价格由储备中心确认采信。
四、入库与管护
(十二)入库标准
1.入库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补偿安置到位、无经济法律纠纷;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方可入库储备或供应。
2.储备土地入库时,储备中心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为原批准用途,涉及保留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十三)移交程序
1.储备中心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直接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2.以征收、收回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取得土地的机构移交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库管理;
3.移交方应当提供拟移交入库土地的范围线、界址坐标电子(纸质)图件及其他必要材料。移交入库前,交接双方应当就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是否补偿(安置)到位、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核验,办理交接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征收、收回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项目地块清单及其他必要材料,移交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十四)储备土地管护。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管护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外的储备土地管护由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储备土地管护方案,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十五)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含出租)。
1.临时利用方向管护主体提出利用申请,经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由储备中心、管护主体、临时利用方三方签订临时利用协议;
2.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3.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期间,管护主体继续履行管护责任;
4.临时利用协议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临时利用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土地临时利用方逾期不自行清理的,由管护主体按照协议约定代为清理,并向临时利用方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5.未经允许,临时利用方不得将储备土地出租、转租或借给其他人使用;
6.以出租方式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由评估机构评估地块市场租赁价格,依据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租金。
五、开发与供应
(十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供地要求,完成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化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十七)收购的土地上能够继续使用的建筑物,符合规划的,可以带建筑物供应,地块供地前不再进行前期开发。
(十八)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做好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并在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
(十九)储备土地入库后存在林地报批手续不全、土地污染等影响供地的情况,一并纳入前期开发。
(二十)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方案及相关资金预决算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开发区范围外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由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供地要求,拟定前期开发实施方案及资金需求,由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
(二十一)储备土地供应。
1.供地机构提前告知储备中心拟实施供应地块范围,取得预出库单号后方可实施供地。已取得出库单号,因流标、流拍的未成交地块,退回储备土地库,再次供应时需重新取得预出库单号。
2.已登记的储备土地供应交地前,储备中心应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3.已供应的储备土地达到交地条件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储备中心、国有建设用地权人、管护主体现场踏勘,办理移交手续,完成土地移交。
4.边角地、市政配套等公共用地,应及时办理出库和土地供应手续,交由相关部门管理。
(二十二)未经依法供地,不得将储备土地划转到非土地储备机构名下。
六、资金管理
(二十三)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四)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1.收购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价款等相关款项。
2.必要的管护费用和前期开发建设相关费用。
3.按照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4.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房产评估、测绘、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用。
5.《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规定的其他资金使用范围。
(二十五)通过临时利用等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十六)储备中心不得以储备土地名义融资。储备中心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二十七)储备中心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决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
七、监督管理
(二十八)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计划执行、管护、前期开发、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等规范管理。
(二十九)储备中心负责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十)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中。
八、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松阳县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松阳县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