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相关土地权力人:
因单位迁移停止使用原因及规划调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无偿收回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次收回地块坐落大东坝镇大东坝村,土地使用证证号松国用(2010)第30003号,地号22-0101-49号,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宗地面积993.02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宗地图。
二、公告期限: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30天)。
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原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县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