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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3-1932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19
文号: 松政办发〔2023〕3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3-0013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香榧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时间: 2023-09-21 15:38:58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冯飞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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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9/22/art_1229360663_249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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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香榧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香榧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进一步促进松阳县香榧产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打造松阳特色区域产业发展格局,实现乡村振兴和山区共同富裕。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茶叶、香榧、油茶”三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结合松阳香榧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质增效为核心、完善政策为基础、科技创新为支撑,提升联农带农能力,建立健全科研、种植、加工、销售、流通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挖掘香榧在木本粮油保障、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促进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全产业融合。

二、建设目标

加快香榧产业转型升级,以一产为基础,二产为驱动,三产为纽带,构建融合互促的香榧产业链发展体系。到2025年,实现香榧产业总产值达0.5亿元。

(一)建设高标准香榧基地

2023-2025年,实现香榧造林0.06万亩,幼林抚育0.15万亩,综合抚育1万亩,培育香榧精品园2个。

(二)完善林业生产设施

2023-2025年,进一步完善香榧基地生产设施,新建基地道路10公里,基地道路硬化15公里,新建作业道15公里,建设蓄水池1000立方米。

(三)提升风险保障

2023-2025年,积极探索香榧气象指数保险,提升香榧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四)优化加工生产

2023-2025年,鼓励壮大香榧青果交易市场和香榧产业共富工坊,培育标准化香榧加工企业2家。

(五)推动科技兴林和机械强林

提倡香榧宜机化建园与信息化建设,推广“机器换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提升以“行业专家+林技推广人员+乡土专家+经营者”为主的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品牌建设,提升产业经济效益。

三、建设要求与扶持政策

(六)香榧基地建设

1.香榧造林。自2023年开始,对新造香榧连片面积3亩及以上,补助1500元/亩。实行带状或块状整地,带状整地带宽不得少于1米,栽植穴规格50厘米×50厘米×40厘米,施足基肥;要求细榧等嫁接苗根径1.5 厘米及以上(嫁接口上正常部位)或实生苗根径2.5厘米及以上;造林密度每亩25株及以上。

2.幼林抚育。延续香榧造林后三年幼林抚育补助政策,对新造10亩及以上的香榧幼林,通过整形修剪、劈除杂灌、增施有机肥等抚育措施,从造林后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给予每年200元/亩的扶持。

3.综合抚育。对2019年及以前营造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管理良好的香榧基地,通过开展补植、劈除杂灌、增施有机肥、补植雄株或高接雄枝条等抚育措施,补助200元/亩。

(七)林业生产设施建设

4.新建基地道路。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技术指南》,补助6万元/公里。

5.道路硬化。香榧基地要求面积50亩及以上、管理良好,道路硬化宽3米-4米,混凝土浇筑厚度16厘米及以上,路面平整,外高内低,保障排水通畅,补助85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公里。

6.其他设施建设。香榧基地要求面积20亩及以上、管理良好,建设作业道宽度60厘米-120厘米,混凝土浇筑厚度8厘米及以上(或选择美观牢固的石块砌筑),分布合理,补助6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公里;新建蓄水池,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壁厚20厘米以上,有安全措施、防漏处理后不漏水,补助500元/立方米。

(八)气象指数保险

7.气象指数保险。对香榧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且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的经营主体,补助50%的保费。

(九)示范基地建设

8.示范基地建设。香榧基地建设面积100亩以上且已进入投产期,管理科学精细、复合经营效益良好,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具有明显早实丰产示范作用,按照《松阳县香榧精品园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合格,确定为精品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道地药材示范基地、“一亩山万元钱”高质量示范基地等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荣誉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同一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十)标准化加工场建设

9.标准化加工场建设。鼓励加工企业与大户收购香榧青果和干籽,开展香榧精深加工,提升企业综合效益。对新建香榧标准化生产加工场,通过 SC 国家食品许可认证且正常生产,根据《松阳县香榧标准化加工场评分标准》评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技改提升。鼓励已通过 SC 国家食品许可认证且正常生产的加工场实施技改提升,对新增设备按实际购置价的50%进行补助,每个加工场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机械化建设

11.机械化建设。全方位推进机械化,对新购置未列入中央、省级购机补贴目录的履带(微型)运输车、小微挖机、割灌(草)机、激光开口机、香榧炒制机等设备,按实际购置价的50%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香榧基地内使用太阳能杀虫灯、电子监控,新增设备按实际购置价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台。同一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十二)品牌建设和营销推介

12.品牌建设。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许可并规范使用“松阳香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丽水山耕”“浙山珍”等公用品牌+“企业商标”推广香榧品牌的,外包装费用给予发票额度30%的补助,每个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13.营销推介。开展香榧产品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营销。对于参加各级林业部门组织或推荐的省级以上农林产品展览、展销及赛事活动,按参加县外省内、与浙江接壤省份、与浙江不接壤省份,分别给予相应经营主体补助0.3万元、0.5万元、1万元,获得金奖等最高奖项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其它等级奖项的给予0.3万元奖励,同年度同类产品按照获奖最高等级给予奖励。

(十三)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14.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香榧工程研究中心浙南工作站、人才工作室等平台,进一步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合作研究推广、示范应用林业产业新技术。每年开展技术培训1次以上,培训人员100人次以上。每年安排5万元经费用于开展香榧产业有关的种苗、生产、加工、流通、教学、科研、检测等活动,鼓励香榧产业协会参与组织,凝聚主体力量,推进产业发展。

15.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社会服务型、市场营销型的经营主体,培养种植能手、炒制能手、研发能手、销售能手等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申报乡土专家、丽水市农三师等农民职称评审。鼓励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省级林业乡土专家、县级林业乡土专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等服务,对促进当地香榧产业发挥示范推广作用的,分别每年给予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评价细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香榧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积极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县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农业、市场监管、供销、电力等部门积极整合资源,配合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形成推动香榧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五)强化计划申报审核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申报审核制度,业主向乡镇(街道)提出申报,由五个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两个国有林场汇总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严格贯彻非粮化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列入年度扶持计划。

(十六)加强技术指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技术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做好协助。建设全过程中,林业技术人员要加强与业主联系沟通,积极开展技术指导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提高项目成效。

(十七)严格检查验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或根据相关政策公开委托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照质量标准执行的,不予补助。

(十八)加强资金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县等政策补助条件的项目,享受最高的补助标准,同一事项不重复补助。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移用补助资金。

五、附则

(十九)严格执行申报、核查、公示和奖补工作流程。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方案政策的资格,对已享受的奖补资金予以收回:一是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是存在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是生产经营的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的;四是发生重大偷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十)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度奖补政策按本方案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香榧全产业链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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