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核算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从严从实规范集体经济收入核算,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现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核算口径予以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核算口径
一、收入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承担辖区内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资产积累等职能,管理和指导所属单位和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还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身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二是外单位或个人利用集体资源而上交的承包金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投资利润;三是上级有关部门的补助。
集体经济年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不含项目补助和村干部报酬补助)+投资收益
经营性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
收入会计核算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总则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组织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物资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租赁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租赁合同分年度平均记入。
1.村集体房屋、场地等物业不动产租赁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不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
2.对村庄路旁、渠道、沟旁等未承包到农户的闲散地块进行全面清理,整理汇集,统一植树造林、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产业的,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如果村集体对这些闲散地整理后“打包”进行对外发包,则应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
3.有条件的村开发利用山水资源,发展品牌农业、旅游观光和生态循环农业,增加集体经营收入,收入应该记入“经营收入”。如果村集体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4.在保障住房困难农户宅基地和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前提下,采用招标等公开方式对部分地段较好的宅基地实行有偿选位,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的部分,按宅基地有偿选位费记入“经营收入”。
5.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卫生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生产性设施,由村集体进行资产经营的,以及承包租赁获得租金的,记入“经营收入”科目;折价入股获得分红收益的,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向村民收取一定的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6.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集体沟渠、田间道路、大棚、电力机埠等基础设施供流入方使用,以及村集体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提供服务的,可向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7.村集体以劳务总承包等方式直接对外承接社区服务、道路养护、绿化管护、家政服务、建筑施工等劳务,以及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综合性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8.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开发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业项目或开展租赁经营,建设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市场和农家乐经营点、农家乐管理中心、车库泊位等物业服务业,所取得的物业和服务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三、发包及上交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主要指专项承包事项,即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专项承包金及村(组)办经济实体上交的利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已收讫农户、承包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上交的利润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发包及上交收入的实现。对原始未开发状态的耕地等资源的发包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对已经开发的资产、资源(如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生产性设施)的对外发包出租,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村集体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使用权年限,分年度记入相应科目。
1.村集体把“四荒地”对外发包,不参与开发经营,每年只是固定收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核算。
2.村集体组织人员对闲置地整理复垦,经土地确权、明确权属后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获得的收入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入股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托管记入“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因土地经营权还是村集体)。
3.村集体独资兴办经营实体(公司或合作社)开发利用集体资产资源,上交村集体的收入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
四、补助收入
补助收入指村集体收到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以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认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收入的基本原则: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村级公益事业、运转、维护、管理等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明确到户到人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不记入补助收入而应记入专项应付款。
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没有产权或股份的,项目收益记入“补助收入”而不能记入“经营收入”。
补助收入主要包括:
1.帮扶单位直接到村的帮扶资金;
2.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3.便民中心补助资金;
4.村邮政站补助资金;
5.文化礼堂运行补助资金;
6.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7.耕地保护补偿经费;
8.宅基地、垦造水田等工作经费补助资金;
9.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奖补资金等;
五、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在发生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盘盈,实际收讫利息、罚款等款项时,确认其他收入的实现。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指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未到村而直接交由国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基金形式运营的,取得的收入不能记入“投资收益”,可记入“补助收入”。
1.村集体存在银行取得的大额存款利息,以及通过民主表决程序后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的红利等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3.村集体与其他村或单位联合成立经济实体,按股分红或按协议获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4.集体自有资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出借的,借款利息可记入“投资收益”。
七、需剔除成本的情形
1.产品销售。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购代销产品,所得收入应扣除采购成本后记入“经营收入”。
2.服务收入。村集体提供乡村保洁、绿化养护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扣除“雇员工资”等成本后计入“经营收入”;村集体成立的经营服务实体,其收入扣除成本后,上交的利润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益。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到村后,再交由国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基金形式运营的,取得的收入需扣除财务成本后记入“投资收益”。
八、不纳入收入核算的情形
最重要的是区分专项应付款与补助收入区别。专项应付款指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国家有指定用途、由村集体代收代付的拨款,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不记入收入。补助收入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拨款时间顺序不同。专项应付款拨款一般先拨款后建设,(实施项目前资金已拨付到村;虽未拨付给村但已列入财政预算或列入拨付计划)。补助收入基本上由财政等部门根据该村实际予以补助、以奖代补资金等,属补偿性质。
1.土地征收补偿款。涉及村集体留存的,应全额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涉及青苗赔偿款等记入往来科目核算。
2.资源性资产转让。包括“四荒地”拍卖收入、宅基地使用款、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资金,应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收取农户超面积等无违建有偿使用费,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3.公墓穴位有偿使用费。视不同性质实行科目核算,当年建设当年收取的墓穴收入,冲减建设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以后年度收取的墓穴收入,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村集体公墓出售给本村以外,其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
4.个人、单位捐助赞助款。视不同情况,一般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如捐助赞助兴建特定的公益事业项目,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或冲销项目已核算科目。
5.收取的自来水安装费、搭伙的用电费等。应冲减费用。
6.房屋等固定资产出售款。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完毕,其净收入或净损失应从其借方或贷方分别转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或“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
7.委托村集体流转的土地流转租金。在收到租金和支付农户租金时,不在收入和支出科目核算,应在往来科目核算。如有差价,差价部分记入“经营收入”。
8.涉及到退回的违规违纪或其他资金。如果是当年度的,应直接冲减相关费用;如果是以前年度的,则应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收取历年欠款等款项,应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
9.收取农户自来水费。如果是代收代缴的,在往来科目核算;如果是收取留存村集体的,暂定在“应付款”科目核算,年终冲减费用或结转相关科目。
10.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记入“公积公益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