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046335_5/2023-1855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减灾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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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文号: | 松应急〔2023〕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7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森林防火、防汛、地质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应急救援〔2019〕83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调派指令参与各种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人员调用补助标准
1.接受指令集中待命的,按50元/人·次计算。
2.前往救援现场但未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按100元/人·次计算。
3.救援工作时间主要在白天的按200元/人·次计算,救援工作时间主要在夜晚的,按300元/人·次计算。
(二)车辆补助标准
县域范围内每车次补助100元。
(三)其他补助标准
对县社会救援队伍人员保险、日常训练经费等,由应急管理局根据其人数、训练强度以及开展救援次数、公益志愿服务时长等情况,每年适当给予补助。
跨区域(乡镇)开展自然灾害类救援的费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由使用救援队伍的单位保障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由县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其他事项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松阳县应急管理局、松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应急管理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