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环(松)罚〔2023〕14号
索引号: 00266462_8/2023-18902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     发布时间: 2023-08-30 09:46:51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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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法定代表人朱国栋,住所浙江省松阳县松阳余姚山海协作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6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61日,执法人员干宇、李烈宇、陈赵武、郑舒杨现场检查你单位时,你单位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你单位酸洗工人未按规范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于202366日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丽环(松)立审〔202316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黄**、吴**、朱国栋的身份;

3.20236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的情况;

4.20236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的情况;

5.20236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页,证明酸洗废气需经酸雾吸收塔处理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事项的情况;

9.20236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6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干宇、李烈宇、陈赵武、郑舒杨、王凯、周潘彬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81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314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6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松)责改〔202316号),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5)裁量结果经案件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21139 号)文件)。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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