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法定代表人朱国栋,住所浙江省松阳县松阳余姚山海协作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6月1日,执法人员干宇、李烈宇、陈赵武、郑舒杨现场检查你单位时,你单位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你单位酸洗工人未按规范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丽环(松)立审〔2023〕16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黄**、吴**、朱国栋的身份;
3.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的情况;
4.2023年6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的情况;
5.2023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浙江隆兴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工序正常生产,酸洗平台操作工人在酸洗时未开启酸洗平台水喷淋设施,酸洗平台有大量酸雾冒出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页,证明酸洗废气需经酸雾吸收塔处理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事项的情况;
9.2023年6月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6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干宇、李烈宇、陈赵武、郑舒杨、王凯、周潘彬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6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松)责改〔2023〕16号),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5)裁量结果,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21〕139 号)文件)。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