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A,法定代表人汪明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工业小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王凯、上官一琥现场检查你单位时,你单位4条抛光生产线、1条喷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开展噪声检测。根据5月29日松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松环监(2023)声字第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昼间等效A声级为78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表1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丽环(松)立审〔2023〕13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汪明祥、唐**的身份;
3.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4条抛光生产线、1条喷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开展噪声检测的情况;
4.2023年5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抛光生产线、喷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开展噪声检测的情况;
5.2023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情况、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开展噪声检测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标准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事项的情况;
9.2023年6月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松阳县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0.2023年5月29日监测报告1份、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5月24日汪明祥抛光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及结果送达的情况;
11.采样人员采样资格证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潘永智的采样资格、检测机构的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上官一琥、王凯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松)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6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丽环(松)责改〔2023〕13号,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13)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 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账号:366262893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21〕139 号)文件)。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