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稳外贸稳外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外向型企业发展信息,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和《浙江省外贸保稳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外贸组办〔2022〕5号)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受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恶化,叠加三年新冠疫情影响,我县外向型企业面临困难较多,如外贸企业订单下滑趋势明显,企业急需开拓国际市场获取新订单,为帮助外向型企业向好发展,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修订了《意见》,进一步优化了政策体系,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我县外向型企业发展,加快形成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浙江省外贸保稳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外贸组办【2022】〕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7号)文件。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鼓励外商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及服务贸易、提高外贸分析研判等7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创新贸易新方式,扩大外贸进出口,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各级经信、商务部门组织国际性展览会,对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同时对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给予1-2万元奖励,企业独立参加的国际性展览会,经县经济商务局认定后,对其境外展位费给予60%补助,同时给予0.6-1.2万元奖励,对其参加国内国际性展会给予50%补助。参加境外展览会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每家企业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和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律师费用给予补助。对小微企业实施政府联保政策,对自行投保的企业给予80%的保险费用补助;企业参加“两反一保”诉讼费用若未列入上级奖励的,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用给予70%的补助,列入上级奖励的,按诉讼项目产生的律师费用给予30%的补助。
(五)鼓励外商投资。对当年度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利用外资给予0.2元/美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减半奖励;每家制造业企业奖励限额5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奖励限额2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为准。
(六)鼓励境外投资及服务贸易。对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的项目给予5-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对发生服务贸易企业按商务部业务系统上统计的数据给予0.3元/美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提高外贸分析研判能力。给予“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和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填报人员0.1万元/年奖励。
四、《意见》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一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合法、合规经营开展自营进出口的企业奖励给予进一步优化。
二是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新政策提高了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的补助标准,由原先展位费补助50%提高至60%,增加了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参展奖励内容,企业参展亚洲地区0.6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1.2万元。
三是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新政策是将对小微企业实施政府联保企业出口300万美元以下提升到出口500万美元以下,自行出口信用保费70%补助提升到80%补助,同时取消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补助方面的内容。
四是取消了培育外贸发展服务平台条款。取消原因是我县对外贸综合服务有需求的小微企业非常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时在我县难以发展和引进。
五是相较于2022年出台的开放型政策,本次新增条款鼓励外商投资内容,主要目的是出台外资招引政策,对当年度累计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制造业企业按实际利用外资给予0.2元/美元奖励,非制造业企业减半奖励;每家制造业企业奖励限额5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奖励限额2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为准。
五、《意见》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7月 日起实施,2023年度奖补政策兑现按本意见执行。原《松阳县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松政办发〔2022〕25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包海杰
咨询方式:0578-880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