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3-17822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     来源: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06 17:16:16

文号:松政发〔2023〕6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通知(黑章).pdf

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公序良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补偿、补助、奖励与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

(四)坚持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补偿依据

2022 年6月 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省通告”)发布之日为实物调查基准日。实物调查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以2022年6月12日《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函》(松政函〔2022〕45号)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 补偿范围

《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松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松政办发〔2020〕31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房屋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占地按每平米1200元予以补偿。庭院、农业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用地,持有合法手续的按每平方米400元予以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补偿。

(四)无法确认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照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给予70%的补贴。

(五)电力、交通、通讯、广播电视、气象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处理,分项组织实施。

第七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费核算到户;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补偿款、补助费和奖励费核算到行政村,统筹用于该村的集体公共项目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移民生产生活安置。

第八条 物权权属产生争议的,在保障工程推进、按时腾空拆除的前提下,对该部分资产的补偿款予以提存,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

第三章  搬迁人口确认

第九条 搬迁人口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确定的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具体涉及竹源乡黄庄行政村周岭根自然村。

第十条 本方案发布之日为搬迁人口确认基准日。搬迁人口分农村移民、随迁人口和财产户。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

(一)户籍、房产和主要生产资料均在库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军士、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正在服刑人员;

(三)纯女儿户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已登记在库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但只能按一个女儿招婿计列。

第十二条 户籍在库区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口;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口(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违反“省通告”精神迁入的人口;

(四)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的人口;

(五)不符合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计列条件的人口及其子女;

(六)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十三条  随迁人口是指农村移民的配偶(不符合招婿的除外),户籍登记在库区,无法确认为农村移民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口。

第十四条 财产户是指在库区内通过继承或自建拥有独立合法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库区外的房产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搬迁人口确认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竹源乡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将结果报送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四章  安置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搬迁安置;随迁人口和财产户安置只作搬迁安置,其中随迁人口需随相关农村移民人口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七条 生产安置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按照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对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需通过自谋职业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农村移民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给予每人40000元的生产安置补助费。

(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是指不参加(或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选择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农村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每人40000元的生产安置补助费和每人15500元的奖励;本项目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移民只能选择本安置方式,并给予每人40000元的生产安置补助费。

(三)农业安置。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调剂分配农业生产用地,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生产用地按农村移民人均0.6亩调剂。

第十八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一)迁建安置。是指搬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在集中安置点按规划及设计方案自主建房的安置方式。

(二)公寓安置。是指搬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选购公寓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移民分户安置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计算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农村移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户安置:

(一)已依法分户的(以户口簿为准);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

(四)可作为独立户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离婚双方户籍仍在库区内,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原家庭状况安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移民户分户安置的,根据其分立的户数平均分摊库区原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户安置人口包括农村移民人口和随迁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该增加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

(一)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再生育的;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尚未有子女的;

(三)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四)未招婿的纯女儿户中已年满20周岁的其中一个未婚女性。

第二十三条 迁建安置

(一)安置地点和对象

迁建地点位于水南街道新溪周岭根居住区(新溪小区二期),迁建房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农村移民自主建房。

安置对象为2人及以上的农村移民户。

(二)建房用地标准

迁建房规划建筑占地面积按户内安置人口数安排。具体标准为:2人户安排85平方米;3人户安排95平方米;4人户安排105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安排115平方米。

庭院用地面积按照建房点总体规划设计安排。庭院用地不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用地性质

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四)用地结算

迁建房规划建筑占地面积与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相等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不足部分的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结算, 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庭院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公寓安置

(一)安置地点和对象

公寓房位于水南街道新溪周岭根居住区(新溪小区二期),为期房(毛坯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造。

安置对象为单人户和财产户。

(二)安置面积

公寓房按套型设计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分95平方米、115平方米两种户型,交房时相应套型面积以专业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三)选房基数

农村移民户:每个安置人口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协议的,人均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增加15平方米)。以该户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两者中数值大的作为选房基数;

财产户:以该户库区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作为选房基数。

(四)选购方式

根据选房基数选择相应公寓房:选房基数在95平方米(含)以下的,选择一套95平方米公寓房;95平方米以上的,选择一套115平方米公寓房。选择一套115平方米公寓房后,仍有多余选房基数的,可继续按上述方式选择公寓房。

(五)结算方式

公寓房面积与选房基数等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选房基数20平方米以内(含)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选房基数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车位按每个5000元,储藏室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

(六)用地性质

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第二十五条 搬迁人口按上述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安置方式,由户主本人及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订安置协议。

第五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农村移民户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财产户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农村移民户按人口(包括农村移民人口和随迁人口,不包括增加计算安置人口。下同)每人每月补助500元,财产户按库区原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2元。

补助时间:迁建安置的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到建房点选地之月后12个月为止;公寓安置的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到公寓交房之月后6个月为止。

(二)搬迁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按人口每人每次补助1500元计算;财产户每次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计算。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三)生产生活补助费

农村移民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9000元,随迁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6000元。

(四)建(购)房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奖励费包括入户评估奖、签订协议奖、房屋腾空奖和搬迁入住奖。

(一)评估调查奖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调查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每人5000元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二)签订协议奖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每人11000元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150元奖励;

(三)房屋腾空奖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腾空及实物处理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和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人8000元加每平方米80元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四)搬迁入住奖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入住并办妥交接手续的,农村移民户按人口予以每人4000元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80元奖励。

(五)评估调查、签订协议、房屋腾空和搬迁入住的截止时间另行公布。

以上各项补助及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兑现,逾期不予补助及奖励。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做好本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用)和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配合工作。县直有关单位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移民档案管理,做到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搬迁对象不得拖延搬迁、拒迁或返迁。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安置协议或未按安置协议履行搬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以伪造证件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处置。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搬迁安置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搬迁对象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浙江松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房屋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发布之日。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