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6429_x/2023-18366     发布机构: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7-28 15:19:14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7/28/art_1229427555_2484929.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现将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鉴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新生事物,我县是国家级试点单位,为体现改革的政策集成,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委办发【2021】2号)和《松阳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松集建入市办【2023】2号)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的原则,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净收益。

(二)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三资”管理。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收益分配。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其收益作为集体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参股的企业应当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出现风险需处置时,需对入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评估处置。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收支核算、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按约定时限追缴租金。

(五)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需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并形成决议。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八)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何火娣

咨询方式:0578-8802205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