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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3-1794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松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06
文号: 松政发〔2023〕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0-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07-12 09:49:48 来源: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冯飞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3/7/12/art_1229360663_2483351.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为规范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征收人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和附属物的权利人。

(四)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权调换小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研究拟定与指导工作。

县发改、财政、建设、公安、民政、卫健、税务、综合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文广旅体、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征收人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征收人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并委托社会组织提供征地房屋补偿相关的技术与劳务服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征地房屋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地房屋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征收人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程序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补偿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对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说明;

3.县发改局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成片开发项目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证明文件;

5.属于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片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供县发改局出具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征收土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核发(变更)营业执照、房屋改(扩)建审批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事宜。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户口迁入的,但因出生或婚嫁登记、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迁入原籍的除外;

2.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租赁、赠与、抵押、典当和装修等的;

3.领取营业执照等的;

4.改变房屋用途等的;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人应当依法实施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按照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县征收指导中心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现状调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成要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人、实施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方式等内容。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应当按照规定载明告知听证权利、办理土地与房屋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和结构等以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登记为准;尚未登记或对权属、面积、用途和结构等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调查认定结果。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状调查、公告期间的意见建议及听证会等情况,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要求予以公布。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被征收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用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同一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评估时点也可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重置价格、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时点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人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项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人提供评估结果,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予以公示。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及其他事项。

(十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救济途径等。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认定结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十三)被征收人应按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腾空的,给予适当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已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或征收人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且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征收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

(十四)土地征收批准后,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或被征收人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全部征收的办理注销登记,对部分征收的办理变更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办理相关权属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十五)公安、税务、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凭征收人的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户口迁移、购房税收政策优惠、用水用电用气等事宜。

(十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听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评估报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公告及其结算资料、公告张贴视频和照片等。同时应在“浙里房屋征迁监管在线应用系统”中录入相应档案资料。

三、房屋补偿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房屋基础补偿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房屋的价值原则上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室内装修结合现状评估及土地补偿费之和给予补偿。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用途的,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后,实际改变用途部分再给予适当的补偿。

按改变后的用途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

3.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办公、公益及农业生产等用房的,以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率等要素评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结合项目实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有建筑的,可对建筑材料残值等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方式和标准可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应结构等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以上情形不予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或涉外房屋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征地房屋补偿涉及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回国定居且户口迁回原籍的原外籍华人拥有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执行。

华侨、归侨、港澳台同胞在补偿中的权利义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为期房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安置用房为现房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征收人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应当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公布的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足月的按足月计算。

(八)征收个人住宅的,征收人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费用。

四、征收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中的一种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安置方式结合项目实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不少于两种。为丰富完善我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结合项目实际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被征收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包括遗产继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应当合并补偿安置。

安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松阳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线(见附件)内的,不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松阳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线有调整的,从其调整。

2.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案予以补偿,有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1.房屋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

2.房屋按基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根据奖励人口数给予自愿腾退宅基地奖励。奖励额度计算公式:(征地区块每平方米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征地区块每平方米安置房建设成本)×人均保障面积60平方米×奖励人口数。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2的,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已独立成户的子女除外)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计入奖励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所在乡镇街道指导下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确认并公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奖励人口:

(1)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且属于本县域城镇居民户口的配偶;

(2)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且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属于本县域城镇居民户口的子女;

(3)与被征收人结婚但户口未迁入、属于本县域非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审批宅基地建房的配偶(含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

(4)原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现役军人(含义务兵和不满三级的军士,不含现役军官)、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转业的、复员的军士;

(5)原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拟征收土地范围所在村的在监狱服刑人员;

(7)其他经认定的人员。

具体奖励标准和方式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一宗地多户共有且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适用货币补偿方式1安置方式。

(三)产权调换安置标准。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安置用房,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用房价值差价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通过遗产继承取得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应比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选择产权调换。具体标准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1.补偿及奖励标准:

(1)房屋按基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享受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的自愿腾退宅基地奖励,奖励额度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土地征收费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

2.安置结算标准:

(1)安置用房分多层和高层,用地性质为国有。具体标准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2)安置用房面积以被征收面积为调换基数,按就近就高调换安置用房。调换一套后仍有多余被征收面积的,可就近就高继续或放弃调换,依此类推。

安置用房面积包含公摊面积。

安置用房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同套型面积的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3)安置用房价格原则上分为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两种,具体结算价格可根据楼层次进行调节。

综合成本价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被征收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②储藏室、车位不计安置面积,每套安置用房原则上限购一个储藏室和车位,购完即止。

③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用房面积与被征收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过的部分按本办法之规定结算。

(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标准。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是指征收人落实宅基地,由被征收人选择后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房屋按基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安置以户为单位,安置户应当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具体标准按照松阳县现行农民建房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被征收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须退出所有宅基地后方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宅基地建房户型及用地面积按各安置点的总体规划设计安排。征收人按规定标准落实宅基地并结算土地使用成本费。新建房屋所有建设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附则

(一)在征收范围内,宅基地已被征收且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松阳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松政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松阳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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