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3-1787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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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3〕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3-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创建“中国有机茶乡”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茶统筹”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我县茶产业“链长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深入实施茶产业链提升工程,重点在茶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上下功夫,推动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持续擦亮“中国有机茶乡”金名片,特制定本办法。
一、做优茶基地
(一)建设生态低碳茶园。推行茶叶进山,新建绿色生态低碳循环茶园。在新建茶园中规划建设隔离带、防护林、生态功能带等生态防护措施,增强茶园生态系统稳定性;推行梯壁留草,行间间作油菜、毛豆、紫云英、三叶草等绿肥作物,园间套种花果林木等,增加有机肥源,提高生物多样性。新建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推进有机茶基地建设。以有机茶生产理念为引领,推行有机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创建一批化学肥药零投入茶园。对执行有机茶生产主体按基地规模每年给予不同的奖励:单个基地面积100亩以下的每亩奖励200元;达100亩的每亩奖励300元;达300亩的每亩奖励400元;达500亩的每亩奖励500元。鼓励基地进行有机认证,给予初次取得有机认证(含转换认证)且次年持续认证的主体奖励2万元,复认证的奖励减半。
(三)加快特色品种选育。鼓励选育特色新品种,以“松”字冠名进行新品种登记,取得国家茶树新品种登记证书后给予主体奖励,每一个奖励15万元;推广种植自主选育登记的茶树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给予每年每亩奖励200元;列入银猴茶核心保护区的每年每亩奖励1000元。
二、提升茶品质
(四)强化肥药管控措施。加强源头管控,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平台,全面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加强主体监管,通过规范化整治,淘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标准的农药经营者,开展浙江省“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店、丽水市“5S”农资店创建,全面提升农资经营标准化水平。加强茶园巡查,结合“绿剑”“互联网+监管”双随机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茶园巡查、茶叶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严格规范茶叶肥药管控、使用。
(五)实行肥药减量使用。增施有机肥,推广施用配方肥,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大力推广茶园绿色生产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禁限用农药标准,实现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对使用商品有机肥、配方肥定额使用主体以及使用生物农药、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产品的主体给予补贴,具体按县级现行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六)推行茶园标准化生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方法>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22号)文件规定,对标准化生产茶园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A、B、C三档,分别给予不同档次主体一次性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落实网格化监管,开展常态化巡查抽查,确保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
三、做深茶加工
(七)规范提升初制茶厂。按照规模化、清洁化、标准化要求,改善初制茶厂“小散弱”状况。鼓励初制茶厂进行食品生产许可(SC)取证,对初次取得SC证的主体奖励3万元,延续换证通过现场审查的奖励2万元。对已进行计划申报,并在取证当年对加工环境设施改造、规范化提升建设,投资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审定投资总额的30%奖励,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
(八)培育有机茶加工厂。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进行有机认证,采取订单、合同、股份等形式带动小农户进行有机茶加工,实现提质增效。给予加工产品通过有机认证的主体奖励3万元,复认证奖励减半;有机茶加工主体联结小规模有机茶基地进行代加工的,按联结面积给予加工主体每亩奖励100元。
(九)鼓励茶叶深加工。推进产业创新,加大茶企在茶叶功能成分提取、茶叶衍生产品研发、各类含茶制品及代用茶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对购置茶叶深加工设备投资总额达20万元以上并已进行计划申报的按投资总额的30%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
四、拓展茶销售
(十)做强电商经济。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招引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培优育强本地电商企业、加强直播基地和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拓展茶叶电商供应链、加强茶产品电商化包装销售企业培育和电商人才体系建设等措施,积极构建人、货、场为一体的直播电商新业态,着力推动线上、线下两个市场双向融合,全力打响“中国茶叶电商之都”品牌。具体按县级现行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政策执行。
(十一)支持品牌推广。对参加政府、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的主体,按县外省内、与浙江接壤省份、与浙江不接壤省份及国外的分别给予奖励 3000元、5000元、1万元和2万元;企业以特装展馆类形式参展,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按场地租金及装修费用的30%奖励,最高奖励限额5万元。
(十二)激励争先创优。鼓励企业参加各级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与茶产业相关的各类比赛。对获得政府、部门或协会颁发的茶产业相关荣誉(奖项)的单位、个人(财政供养人员除外)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茶相关创新产品设计大赛,对获奖的茶产品、茶包装、茶文创产品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 奖项级别/奖励标准(万元) | |||
国家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行政村、社会团体 | 10 | 5 | 2 | 1 |
企业、个人、产品 | 5 | 2 | 1 | 0.5 |
备注:奖项分等级的,最高奖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等级奖励70%,第三等级奖励50%,其他等级奖励30%。 |
五、创新茶科技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开展茶产业科技项目研究,重点在茶树优良品种选育与应用、生态低碳茶园建设、肥药双减、机采机制、自动化生产、产地品质识别等方面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走“产学研”一体化发展道路。合作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并已进行计划申报的,经评审验收后按审定投资总额的30%奖励企业主体,最高限额20万元。
(十四)加快数字应用。实施茶产业数字化改造工程,逐步实现茶园管理、防灾减灾、生产加工、品控追溯、市场营销、品牌保护、技术服务、产业管理等数字化。对茶叶生产基地进行数字化栽培管理、病虫害预警防控、精准水肥管控,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加工生产线、智慧加工厂等总额达10万元以上,并已进行计划申报的,验收后按审定投资总额的30%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30万元。
(十五)加强人才培育。支持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设产教融合站点,创建人才工作室,符合要求的按县级现行有关人才奖励政策执行。支持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公事业人员)参与茶艺、评茶等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高级资格证书后分别给予个人奖励1000元、2000元。设立“松阳银猴”茶学奖学金,每年评选出15名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奖励名额博士生2个、硕士生3个、本科生5个、高职生5个,奖金分别为每人3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
六、弘扬茶文化
(十六)鼓励打造茶空间。打造城市茶空间,在田园松阳城市建设中充分融入茶元素,营造浓厚的饮茶、事茶氛围。在临街店面开设特色茶叶专营店,一楼店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主营茶叶特色明显、品牌知名;开设茶馆、茶楼、茶室等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宣传推广区域公用品牌;在宾馆、酒店、省3A级以上景区村等设置面积30平方米以上喝茶场所。以上茶空间要求有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有展示展销专柜、有茶艺师驻守、有免费体验茶席、有免费试喝茶叶。符合要求的经评选认定为“十佳”的给予奖励2万元。
(十七)提升企业品牌文化。鼓励创建企业品牌文化,营造茶文化氛围,对茶叶龙头企业创建农文旅游购娱体验、企业文化装修等投资总额达10万元以上,设计方案已进行计划申报的,验收后按审定投资总额的30%奖励,最高奖励限额为20万元。
(十八)鼓励恢复传统手工制茶技艺。加工工坊面积50平方米以上,学徒3名以上,车间配备相应手工茶制作所需的摊青、杀青、做形、干燥等辅助设施设备,在第三方自媒体平台开设视频号宣传推广自制手工茶产品,经审定后给予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附则
(十九)凡是享受县内同类别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同一类别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对已享受的奖补资金予以收回:一是以虚假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是存在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三是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的;四是发生重大偷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五是其他主管部门认定的不符合本政策奖补标准的情况。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2023年奖补政策兑现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其他产业政策执行。